正文
2016年扣非后净利润为3377万元,也是接近3000万元门槛的利润水平。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被否主要原因:1、关联交易价格显著不公允,涉嫌输送利益;嘉吉曾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是发行人的经销商、供应商。发行人对关联方嘉吉的销售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其中2016年AOG产品高出第三方23%-72%,APG10产品高出第三方54%-125%。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嘉吉的销售额占发行人当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92%、66.10%和59.36%。(2)公司重要股东变化,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协议可持续性遭到质疑:嘉吉现已不为发行人股东,对公司利润有重大贡献的《加工及供货协议》可持续性和公司对该协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遭到质疑;(3)股东出资的合法合规性遭到质疑:武汉烯王除持有发行人59%的股权外,报告期内未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未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但武汉烯王先后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对发行人出资,分别作价1,648万元、607万元。(4)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存在重大问题:两张以发行人江夏分公司和葛店分公司名义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既被作为发行人拥有的企业生产资质列示,又被作为发行人拥有的产品认证资质列示。上述做法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规定、发行人因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而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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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转自证监会:
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第5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7年第5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7年7月12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江苏联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嘉吉曾是发行人的关联方且是发行人的经销商、供应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嘉吉的销售额分别为2,178.00万元、3,014.71万元和3,122.23万元,占发行人当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92%、66.10%和59.36%。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嘉吉销售的主要产品包含ARA油剂、粉剂和少量DHA粉剂。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发行人对嘉吉的销售价格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价格相对较高,其中2016年AOG产品高出第三方23%-72%,APG10产品高出第三方54%-125%的情况,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以2016年度向嘉吉公司销售AOG、APG10产品为例,说明存在较大价格区间的原因;(3)说明不同客户间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
2、从2012年底开始,发行人就ARA专利的使用及海外市场的拓展与帝斯曼展开一系列的谈判,并与发行人当时的股东方嘉吉协商,由嘉吉在德国、荷兰,由发行人在中国启动对帝斯曼相关专利无效的诉讼。最终发行人与帝斯曼签署了《加工及供货协议》。在《加工及供货协议》执行期内,即2015-2023年,经测算,若帝斯曼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全部采购,则2017-2023年间将为发行人贡献净利润分别为3,287.08万元、3,838.53万元、4,606.24万元、4,836.55万元、5,082.22万元、5,327.89万元、2,410.60万元;若帝斯曼全部不采购,全部为现金支付,则2017-2023年间将为发行人贡献净利润分别为2,887.03万元、3,608.78万元、4,330.54万元、4,547.06万元、4,778.03万元、5,008.99万元、2,266.31万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嘉吉现已不为发行人股东,上述《加工及供货协议》履行的可持续性;(2)发行人未来业绩对该《加工及供货协议》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