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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酒后擅自骑行我未上锁的电动车意外身亡,我是否要担责?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5-27 00:0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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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未显示张某某、焦某某有对李某某恶意劝酒、赌酒或罚酒的行为,且张某某明确表示不许李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

张某某作为洗车店投资人,李某某为其员工,张某某对饮酒参与者应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自身饮酒量具有完全的控制力,且应当知晓饮酒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与危害后果,但其仍然在饮酒量较多的情况下未经张某某允许私自驾驶张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出行,以致发生交通事故。

焦某某作为同桌饮酒人,已经在李某某第一次外出时进行了阻拦与提醒,且李某某的电动自行车本就放置于店外,其骑张某某电动自行车外出有其自身的主观冲动。张某某、焦某某对于损害后果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经超出了张某某、焦某某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某家属要求赔偿损失之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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