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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强势保护这些人!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26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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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承袭了《民法通则》以专章形式,对诉讼时效做出规定的立法体例。总体来说,《民法总则》的规定,仍然沿用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制度框架,对于在长期实践中,被证明已经明显不适应现代社会生产、消费活动的制度安排,进行了一定调整。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调整基本上基于法律界已经取得的成熟共识,相当部分的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司法解释。因此,《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可谓采取了“稳中求进”的立法方针。


对权利人给予更为周延的保护

在调整方向上,《民法总则》变革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思路,是缓和既往稍显严苛的法律规定,以求对权利人给予更为周延的保护。下面就《民法总则》中较具有原创意义的问题做一讨论。


对权利人保护的扩张,体现在延长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上。 《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改变了原诉讼时效为两年的制度设计,是拓展保护立法思路的最好体现。


《民法总则》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 毫无疑问,届时将有一批依据原规定时效已经届满,但根据新法仍在保护期内的案件涌向法院,而仍在审理中的案件如何处理则是另一个问题。


依据一般法律理论,事关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法律,应当以其事实发生的时点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民法总则》是毫无争议的民事实体法,按此推论,回答似已明确。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涉及依据司法程序,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过程,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因此对于尚未生效的案件,应当一律适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认为,考虑到《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的调整意图,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案件,可考虑适用新时效规定;对于在《民法总则》施行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由于起诉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可继续适用对于诉讼时效的原有规定。当然,对于诉讼时效的溯及力问题,仍待有权机关做出进一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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