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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没做这三件事,一企业被判职业健康违法,罚款12万!

EHS俱乐部  · 公众号  · 社会安全  · 2018-07-16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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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前,对 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劳动岗位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三个问题整改完毕 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经省安监局研究决定给予立案查处, 依据程序规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决定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第四项 ,给予 南大好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处以 12万元 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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