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实施油气回收技术改造;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医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部分替代化学合成法;橡胶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合成树脂行业推广采用密闭脱气掺混工艺。
全面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要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健全LDAR检测规范,持续推进LDAR工作。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拱顶罐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需在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措施。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沉淀池等低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送火炬系统,或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其他非正常工况下的有机废气应采用溶剂吸收、碱洗等安全处理措施,尽可能减少VOCs的直接排放。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工业涂装VOCs综合整治。
重点推进集装箱、汽车、家具、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除上述行业外,重点地区还应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其他行业表面涂装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国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减少20%以上,重点地区减少30%以上。
(1)集装箱制造行业。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到2017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并配套建设溶剂回收、催化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通过上述措施,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2)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整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3)家具制造行业。重点针对木质家具等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对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木质家具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4)船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型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机舱内部、上建内部使用比例达到70%以上,在分段涂装阶段、码头涂装阶段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在钢板预处理阶段,鼓励采用水性车间底漆。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到2020年底前,8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在船坞区增设移动式涂装系统;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配套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船舶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5)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积极采用机器人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涂装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6)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30%以上。
(7)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焚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卷材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3.
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整治。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总量减少30%以上,重点地区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20年底前,低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70%。油墨、胶黏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
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强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印染和染整精加工工序VOCs排放控制,加强定型机废气、印花废气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
(二)深入推进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治理。
1.
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
以汽油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一是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国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同时,全国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二是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淘汰到期的老旧轻型汽油车和摩托车,重点地区通过缩短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等,基本淘汰2009年底前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强化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重点地区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活性炭罐正常运转。三是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和夏季蒸汽压。四是加强环保监管。定期开展对新车生产一致性、在用车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环保监管,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全国联网,加快引入道路遥感等简易快速识别技术。四是逐步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减少机动车使用频率和怠速时间,推广绿色出行方式和文明驾车习惯。
2.
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全面推进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地区还应开展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回收治理工作。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85%以上,重点地区全面推进建成区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操作技术规范和在线监控技术规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汽油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外观检测和仪器检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转。
加强原油储运油气排放控制。加大管道输送力度,到2020年,管道输送比例达到50%左右;制定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排放标准,重点地区全面推进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未设置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禁止从事相关产品运输。
(三)有序开展生活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重点地区除完成重点工程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秸秆禁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
1.
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黏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黏剂。到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
2.
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汽修行业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不低于50%。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重点地区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
其他生活源VOCs治理。
干洗经营单位应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到2020年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等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应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和运水烟罩、静电型和等离子型等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加大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力度,大幅减少散煤使用。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禁止露天焚烧。
(四)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8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率先开展农药、医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试点,2020年底前,对农药、医药、电子、汽车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2.
完善VOCs污染防治经济政策。
研究扩大VOCs排污收费范围,逐步涵盖VOCs治理重点行业。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强制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将VOCs治理技术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五)全面加强能力体系建设。
1.
加强统计与调查。
将VOCs纳入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系统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结合城市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和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出台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