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我們從大陸和香港的法律條文上找保險公司的破產製度
我們就
“香港保險公司可以破產”以及“內地保險公司不許破產”這一核心爭論,比較一下國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香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公司條例》。
關於保險公司
破產
或
清盤
(
windingup/liquidation)下對保單持有人的保護:
《香港保險公司條例》
中第
46條(2)規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清盤人須繼續經營保險人的長期業務,目的是將該業務作為正營運中的事業而轉讓給另一保險人,不論此保險人是已存在的保險人或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險人;
這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對於該條例的網址: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1!zh-Hant-HK@2017-02-13T00:00:00/s46
,頁面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第八十九至九十二條規定了關於保險公司分立、合併、撤銷或解散的相關事宜。
這個是
“百度百科”找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
規
定: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hwYo9kH9E5LUaeOq1-S5D_a7LCieHn6JZXsqOkZq3dieIfFVnjZAXcvCWmEOpoQAkG4YzE0LAGgORhEfH4x0P_4gslDy4qHzTAnxqRApWjG
,頁面是這樣的:
對比大陸和香港對於保險公司破產的法律規定香港的是這樣的:
香港保險監管規定若保險公司被清盤,則長期業務須轉讓給另一保險公司或因此事待成立的保險公司
;
而國內有兩條規定,第89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第92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可見大陸的法律中,解散和破產不是同一個概念
,大陸法律其實也規定經營人壽的保險公司可以破產的。
破產後其持有的長期保險合同也會有其他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現代社會保險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金融生態,其客戶並非是企業而是廣大民眾以及政府機構,因此保險公司承擔著比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等其它以商業為導向的金融機構更為重大的社會責任,也因此應該採用更為嚴格的監管規則。
國內的保險監管機構是“保監會”,所依據的法規是《保險法》(全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香港的保險監管機構是“保險業監理處”,所依據的法規是《保險公司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共一百八十七條,加上第十一號主席令,共
21523字
。
《香港保險公司條例》英文全文共
七萬一千零六字
,香港政府官方中文翻譯版共
111608字
,兩者字數
差
5倍
。
《保險法》中關於保險公司的部分為第三章,第六十七條至第九十四條,佔全部篇幅的六分之一不到。
保險是關乎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我們相信,對於保險的法規無論多詳細都不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