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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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银监会发文征求联合贷款模式相关意见 律师们怎么看?(附原文件)

互联网金融  · 公众号  · 互联网金融  · 2017-08-0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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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理解这些帮助“借贷关系”的中介机构也可以作为合作机构参与联合贷款。

合作机构应对贷款人的贷款调查、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风险管控的全流程机制进行评估,充分了解并接受贷款人信贷风险管理能力,与贷款人共同确认授信审批标准,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参与贷款管理。


03 贷款人自身要求和制定“合作机构准入制度”


贷款人开展联合贷款,应具备1年以上互联网贷款的运营管理经验,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建设完善,风险模型有效性经过充分验证,存量贷款风险水平较低。

贷款人作为联合贷款的发起方和主动方,对于合作机构应当制定“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标准和准入程序,针对不同类型合作机构,分别从行业地位、管理能力、经营可持续性、业务合规性、风险承担能力、风险数据真实合法性等,确保合作机构的设立、经营、提供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飒姐认为,合作双方仅能了解和知悉对方的设立、经营和商业模式,但很难确保自己的合作机构合法合规合政策,拟征求意见稿在这一点上强人所难了。


04 数据交互,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今年6月1日,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对于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由于金融行业属于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遂网络安全要求比一般主体还要高)、网络信息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交易信息保护等方面和细节上给予更严格的规定。

结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对于联合贷款而言,贷款人如果是自然人,其信息在互相交换的时候,必须经过该自然人的明确授权同意才能进行,不得由联合贷款机构自行进行。


05 贷款人与合作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特别注意事项


除却双方出资比例、合作规模、合作期限外,贷款人与合作机构的书面协议应当遵循“斜而不倒”的底线,不能过分依赖某一方资金,也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一)约定双方联络人和固定联络渠道,避免多头联络,注意同时留痕;

(二)数据对接,需采用附件和补充协议,将权限和触发条件一一列明;

(三)约定申报、汇报义务人,虽双方都有申报汇报义务,但要约定主义务人,在出现数据泄露、意外事件时,有章可循;

(四)制定共同项目的应急预案,采取一致口径、处理方式解决紧急事件,如涉众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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