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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之某网络公关案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3 23: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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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罪名分析
一、主体要求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罪行表现
(一)主观
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的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行为人预见到其诈骗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的目的,决定了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表现只能是直接故意。这种故意可以发生在行为前,也可以产生于行为过程中,如行为人取得财物占有前并未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取得占有权后产生了上述目的,亦可认定其诈骗,即行为人在合法占有他人财物时并没有诈骗故意,也没有采取欺骗手段,但后来主观意志发生了变化并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继续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区分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因素,作为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除其本人外,外人不能确知,故在行为人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只能依据行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由法官进行分析、推断后,最终形成内心确信。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既要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映的主观状态,也要重视客观行为表现出的实际状况,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判断。可以从行为人取得财物后的行为与欺骗对象的关系以及欺骗的手段综合考虑。如具有携带诈骗财物潜逃、使用诈骗财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认定还应结合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欺骗行为、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是否有民事纠纷以及其他情节具体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犯罪嫌疑人具有某个行为,就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客观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多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主要列举了以下几种情形。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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