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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
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
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
“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法院宣判后,很多人都有疑问: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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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