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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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颠覆非标和通道格局,禁止银行和资管作为委托人、严格控制资金流向!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 公众号  ·  · 2018-01-07 13:5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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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银监会:防止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滥用权利



为防风险治乱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补齐制度短板的监管安排也在持续发力。中国银监会5日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健全穿透式监管框架,对主要股东行为、股东资质、信息披露等进行规范。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参股或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一些乱象也随之发生,如违规使用非自有资金入股、代持股份、滥用股东权利等,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将监管重点聚焦主要股东,防止其滥用权利、掏空银行等行为,要求主要股东披露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并限制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数量,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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