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来源
原文题目:Digital finance development and bank liquidity creation
原文作者:Jing Hao, Mengzu Peng, Wenjia He*
第一作者单位: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100070 Beijing, China
通讯作者单位: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100048 Beijing, China
原载期刊:International Review of Financial Analysis
发表时间:2023年8月
关键词:数字金融发展;银行流动性创造;金融科技
观点摘要
如今,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被用于与金融服务相结合的领域,这些领域被称为金融科技。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将金融科技定义“技术上的金融创新,这种创新可能导致新的商业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对金融市场和机构以及金融服务的提供产生相关的重大影响”。近年来,金融科技发展迅速,引起了人们的热议。甚至在几十年前,学者们就敏锐地意识到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与此同时,学术界和产业界越来越多地关注数字金融发展对传统金融中介,尤其是银行的影响。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来准确识别和控制风险,金融科技公司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服务供应商,挤占了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市场份额,改变了信贷市场的格局。金融科技公司在利基领域提供与传统银行类似但成本更低或创新的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产生竞争效应,影响银行的业务和盈利能力,这可能进一步影响其存款结构。因此,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非银行体系中的数字普惠金融可能会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创造,故本文利用2011-2020年中国118家银行的数据探讨了数字金融发展对银行流动性创造的影响。
结果表明:(1)数字金融发展对银行流动性创造有负向影响,银行风险承担在这一关系中起中介作用;(2)数字金融发展对银行流动性创造的负面影响主要是通过银行表内流动性创造中的资产侧流动性创造,对表外的负面影响不显著;(3)中国大型银行、全国性银行和西部地区银行的负面影响更为明显;(4)数字金融数字化程度对银行流动性创造的负面影响比数字金融覆盖广度和使用深度更显著。
针对以上发现,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面对数字金融的冲击,商业银行应加快内部金融创新改革,发挥数字金融发展带来的“鲶鱼效应”,降低数字金融发展的“挤出效应”,还应在遵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2)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表内业务资产端的管理,防止金融体系资金空转,注重对长尾客户的贷款和增加其他金融服务,更加注重对实体经济的贷款,通过这些措施更好地发挥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中介作用;(3)监管机构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国有大型银行应着力优化内部管理制度;股份制银行应在满足基本监管制度的基础上,放宽其他监管措施,加大对金融创新的投入,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业商业银行应增加外部融资;(4)商业银行在开展数字金融发展的内部创新时,应特别关注内部流程系统的数字化,以更好地对冲数字金融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研究展望
本文的潜在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对银行流动性创造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进行了完善。以往的研究探讨了内部和外部因素,如经济和货币政策、信贷环境和银行特征,而基于银行外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发展的影响效应却受到有限的关注。本文的研究对丰富银行流动性创造影响因素的研究有一定的贡献。其次,本文补充了现有关于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发展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业的经济影响的研究。一些研究已经解决了金融科技对非银行部门的宏观和微观影响,本文的研究更关注外部数字金融发展对金融中介和金融服务影响的机制和经济后果。
整理发布
徐子航 浙江工业大学2023级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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