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调查当时,税务机关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在浙江省国税局的大力支持下,杭州市国税局组成强大的业务团队,学习借鉴国内其他地区的成功案例,分析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实质,并依据上述文件研讨中间层公司是否能被“穿透”等问题。
税务机关发现,境外转让方通过“境外转让方——C公司——H公司——G公司”的交易模式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的G公司,被转让的中间层公司C公司(在开曼群岛,属避税地)和H公司(在香港,属低税率地区),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注册,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其所拥有的唯一投资就是G公司。
本次交易中,交易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就转让方转让C公司的股权价款估值时,考虑的因素均为G公司未来的收益及成本。也就是说,此项交易的价款主要就取决于对G公司的估值。对此,股权受让方的母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开发布的披露信息中多处指出,收购的实际标的就是G公司的股权。
经过调查及多轮研讨和汇报,杭州市国税局按照规定程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后,2013年11月取得税务总局批复,明确同意对T公司等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杭州G公司股权的行为征税。西湖区国税局分别向T公司、K公司和W公司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