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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控视频可见,被告关钟在推车送货过程中将原告撞伤,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责任。商场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商场作为经营者,应对商场内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改进。监控显示,商场挡风门帘虽设有小型透明观察窗,但关钟侧身推车时无法通过该窗口观察内部情况,且出入口及电梯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由于商场属开放式公共场所,商场应安排人员定时巡视检查。综上,商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同时,监控显示刘刚在等待电梯时疏于观察,发现关钟推车进入后未能及时躲避,对损害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员关钟承担刘刚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商场在关钟不能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刘刚认为自身过错程度较轻,不应承担50%的责任,于是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场监控,刘刚在商场电梯口等待时,其站立位置与门帘有一定距离;而关钟作为推车行进的一方,处于动态状态,理应对周围环境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应及时观察并规避风险。
在此次事故中,关钟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监控显示刘刚已回头看到关钟推车进入,但反应迟缓未能及时避开,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关钟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刚各项损失共计
22
万余元;商场对上述赔偿款项,在法院对关钟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王金海律师表示,端午节将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人流量大,易发安全事故。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务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在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疏导,严防类似事件发生。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