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汉族,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1021946********,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科学设计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街**号院**院**单元**室。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曾在原**集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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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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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服役, 1982年从部队转业时,其团长**隋某某(已去世)赠与其一把小口径步枪,其还将在日常训练中收集的30发子弹带回家中收藏。至案发前该把步枪和30发子弹一直被于某某收藏在其家中,未被使用过,也未按照规定上交有关部门。
2020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妻子**梁某某主动报警,称其家中有一把枪支需要民警予以收缴。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在其家中查获一把疑似枪支和疑似弹药30发,依法予以扣押。经太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为枪支,另30发疑似弹药中19发为弹药。2020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枪支和弹药依法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