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前言:
实践中,使用POS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方法,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的现象十分普遍。鉴于此,笔者以《刑事审判参考》第863号指导案例为根据,总结提炼出信用卡套现相关情节认定中常用裁判指导要旨以飨读者。
核心观点:
信用卡套现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认定,但若信用卡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
信用卡套现行为中特约商户协助持卡人进行套现,是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同时信用卡套现的主要危害在于将金融机构资金置入高度风险之中,因此使用POS机等方法实施信用卡套现的不法商户成为了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现对于不法商户,持卡人以套取现金为目的,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持卡人通过POS机商户实施套现行为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核心观点:
特约商户为自己或者实际控制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且套现数额应计入非法经营犯罪数额。
裁判要旨:
从客观方面分析,信用卡套现类非法经营罪规制的是行为人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行为,对象是持卡人,并不禁止持卡人和特约商户的主体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