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知识产权
《中国知识产权》,一本深刻解读中国知识产权行业变革的精英杂志。自2004年创刊以来,一直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理念与价值在全球范围内的高效传播。凭借专业的选题角度、丰富的表现形式、实用的文章内容,现已迅速成长为行业律师、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商业领袖首选的知识产权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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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专栏┃张玲玲:商标淡化等损害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可构成商标侵权——以“钛马赫”、“老干妈”案为例

中国知识产权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8-25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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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反商标淡化,但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受到了商标淡化理论的影响。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对注册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里并没有要求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驰名商标的淡化。同样,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如果主张权利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他人在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亦构成商标侵权。虽然关于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背后的理论基础有保护商誉说、制止搭便车说等不同的学说,但不可否认的是,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亦是保护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保护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与特定商品之间独一无二的联系不被破坏。

从严格意义上讲,商标淡化是指在没有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禁止他人将与商标所有人所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商业中使用。而我国驰名商标制度中,虽然对于驰名商标保护不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但仍要求被诉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联系的商品上,即应考虑驰名商标商誉覆盖的范围以及被诉商标能够产生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后果。从这一点来看,我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并非完全采纳了商标淡化理论。这就导致无论是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还是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在判断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后,还需就被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实际使用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对驰名商标以其商誉所及范围为限,以是否误导公众作为判断要素。实际上,这样的判断思路和裁判标准还是坚持了普通商标侵权的判断思路和构成混淆的判断标准。

二、对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可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主要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应以商标性使用为前提,以构成混淆为最终判断要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是商标性使用、没有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正如前文所述,商标的本质属性是显著性,显著性是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根本保障。《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在商标侵权形式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日益多样化的现实中为维护相关公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预留了适用法律的空间。因此,对商标本质属性即显著性的损害可以通过对该条款的解释进行规制,即如果他人在商业活动中,故意实施破坏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减损了商标发挥商品来源作用的功能,则可构成商标侵权。

在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丰立公司商标侵权案件 2 中,成都丰立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经营场所店面招牌等多处使用“德国钛马赫工艺传播大使”、“钛马赫工艺独树一帜”等类似宣传语。本案与其他商标侵权案件不同之处在于,丰立公司并未将权利人的商标单独突出使用在相同服务上,而是在注册商标后冠以“工艺”字样的形式使用,这种使用行为能否构成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直接关系到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在该案中,成都丰立公司在明知钛马赫工艺是博洛尼公司从德国引进,且享有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仍使用“德国钛马赫工艺传播大使”字样进行广告宣传,主观上难谓善意。同时,“钛马赫”商标是博洛尼公司根据“Tellmach”的发音音译出来的,不是固有词汇也没有固定含义,成都丰立公司不具有正当使用的基础,使用方式属于商业宣传广告,并非说明性文字描述,且不符合装修行业宣传习惯。在不考虑成都丰立公司其他使用“钛马赫”商标的情况下,仅就前述使用行为而言,已经属于将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用于指代具有相同或类似品质或工艺的服务,这种使用行为会削弱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并使之面临通用化的风险,同样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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