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是建立对中介机构的常态化滚动式现场监管机制,督导检查保荐机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履职尽责情况,
三年一周期,原则上实现全覆盖,
抓好责任追究和跟踪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坚决立案稽查。
二是持续运用好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
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提高执业质量。
三是
督促中介机构切实扛起防范财务造假的责任
,充分运用资金流水核查、客户供应商穿透核查、现场核验等方式,确保财务数据符合真实的经营情况。
三、突出交易所审核主体责任
交易所应当坚守板块定位,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对申报项目依法作出明确判断。
一是
强化
对拟上市企业的客户、供应商、资金流水等方面的
审核力度
,把
防范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摆在发行审核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按要求报送重大违法违规线索。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
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审核的,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三是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
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
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四是强化内部管理,
加强对审核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发挥质控制衡作用。
五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
从严监管高定价超募
,提升中小投资者获得感。
四、强化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地监管责任
更好发挥派出机构“桥头堡”作用,充实发行监管一线力量,扎实履行好辅导监管和现场检查职责。
一是辅导监管坚持时间服从质量,
重点关注板块定位、产业政策和“关键少数”口碑声誉
,做好辅导环节与审核注册环节的衔接,
发现疑点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二是现场检查要切实发挥书面审核的补充验证延伸作用,充分核验财务真实性,有重大疑点的探索稽查提前介入、依法立案查处。
对现场检查中的撤回企业“一查到底”,切实落实“申报即担责”。
五、坚决履行证监会机关全链条统筹职责
证监会机关抓好发行上市监管制度标准的制定执行,统筹调配监管力量,组织全链条各环节从严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是综合考虑二级市场承受能力,实施新股发行
逆周期调节
。
二是
同步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随机抽取和问题导向现场检查力度,大幅提升现场检查比例,形成充分发现、有效查实、严肃处置的监管链条,有力震慑财务造假。
三是加大审核项目同步监督力度,
常态化开展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价,督促交易所严格把好审核准入关。
四是继续深化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对接协作,增进协同监管质效。推动地方政府把工作重心放在
提高拟上市企业质量上
,共同营造良好发行上市环境。
六、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
坚守各板块功能定位,主板突出行业代表性,体现稳定回馈投资者的能力;创业板更强调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科创板凸显“硬科技”特色,强化科创属性要求;北交所持续提升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功能。
一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
研究提高上市财务指标,优化板块定位规则,
为市场提供更加优质多元的投资标的。
二是进一步
从严审核未盈利企业,要求未盈利企业充分论证持续经营能力、披露预计实现盈利情况,
就科创属性等逐单听取行业相关部门意见。
七、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好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规范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要求,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克服脱实向虚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