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认证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60日
,而不是必须在2018年5月1日之前认证完毕。
同时,五月一日之后不能开具红票没有任何依据。所以,广大会计人们不要担心发票不能认证或在五月一日之后无法开具红票。
2、不到500万会不会强制转回小规模?
解释:财税[2018]3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不会强制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第十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
kavin老师(微信号:KuaiJiShuo)在此再次郑重提醒:
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之前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认证并稽核比对)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距离两档税率下调,尚有一个星期的时间,在此过渡期,提醒广大建筑业企业几件事儿:
1、从政策层面看,交易或业务适用哪个税率,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
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30之前的,适用17%或11%的税率;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1之后的,适用16%或10%的税率。
2、从系统层面看,
5月1日起发票管理系统、7月1日起纳税申报系统将做相应更新,新税率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至于发票管理系统中老税率是否还存在,尚不可知,考虑到销售退回等情形,笔者预计,会给出预留方案,但是不一定对纳税人开放。
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以及纳税申报时间的关系:
(1)当月发生纳税义务,当月开具发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2)当月开具发票,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3)当月发生纳税义务,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以后期间开具发票。
4、建筑业企业应重点关注上文中的第(3)点,也就是纳税义务已发生,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建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