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打铁还需自身硬。
4月21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在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会上表示,各级监管部门要坚决实行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
郭树清表示,要研究出台制度,并坚决落实,做到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防范监管道德风险,使监管者敢于亮剑,敢于执纪执法。严禁公权私用、公干私活、公财私占,做到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杜绝设租寻租,使各级监管人员成为党和人民放心的看门人和守夜人。
4月21日,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在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会上表示,各级监管部门要坚决实行公私分开和履职回避。
在这样的工作部署下,据财新记者从多位监管人士处了解到,近期,驻银监会纪检组正在拟定监管履职的相关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即要求官员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加入被监管机构。但是监管人事变动的一个常态是,通过“调任”等名义赴任被监管机构,“监管捕获”行为难以杜绝。新征求意见稿会触及到这个真命题吗?
截至财新记者发稿时,银监会对此尚无正式回应。
借“调任”之名规避《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需要履职回避。郭树清在证监会主席任上,也曾对证监会做出过类似的要求。不过这些在监管系统内尚未有明文规定,目前银监会所正在拟定的办法,相当于细化、明确落实监管履职的要求。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一百零二条指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同时,《公务员法》还指出,如果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