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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IPO企业商业贿赂问题分析与核查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22 18: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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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主体:经营者,包括经营者的工作人员。

2. 主观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3. 行为客体: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良好的企业管理秩序。

4. 客观方面:给予交易对方或其工作人员财物,其关键在于:(1)收受财物的主体为交易对方或其工作人员,但以明示方式、且真实入账的给予交易对方折扣的情况除外,(2)给予财物并不以直接给予现金为限,财物的表现形式还包括有价证券、旅游机会等任何可以现金衡量的形式,给予的方式还包括签订无真实交易合同、报销等任何可以导致财物转移的方式。


上述构成要件中,除非有相反证据,主观方面与行为客体往往直接推定成立,认定商业贿赂的边界更多的集中在行为主体与客观方面,也即相关行为是否是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将财物给予了交易对方或其工作人员。

三、 合法经营模式案例


根据前述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并经查询2017年以来的IPO过会案例,下列情形属于合法经营模式:


1. 捷荣技术(002855)

捷荣技术与市场开拓商签署合作协议,由市场开拓商向捷荣技术提供海外客户需求、技术标准及商务条件等信息,协助捷荣技术进行资质认证、设计与技术方案的沟通、竞标等,双方明确约定市场开拓费的计算方式,捷荣技术在获取相应订单后向市场开拓商支付费用。

报告期内(2014-2016年),捷荣技术的市场开拓费分别为1,203.26万元、685.46万元、175.65万元,占销售费用比例分别为24.37%、18.21%、6.42%。


2. 长缆科技(002879)

长缆科技与销售服务商签署服务协议,由销售服务商在长缆科技开拓大客户业务中提供产品展示、产品推广、会务安排、安装及业务培训等服务,长缆科技向销售服务商支付服务费,并计入市场拓展费-服务费科目进行财务核算,同时计入市场拓展费的还包括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与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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