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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出版丨巴曙松等《竞争中性原则的形成及其在中国的实施》

金融读书会  · 公众号  · 金融  · 2021-05-04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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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PTPP的第十七章“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企业”中,其规定的竞争中性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国有企业市场行为的行为准则,即市场行为要完全基于“商业考虑”和“非歧视性原则”进行,以确保缔约方不向国有企业提供非商业性支持并对国际市场上的其他缔约方产生不利影响;二是透明度原则,其中包括要求缔约方定期 (每年更新)公布国有企业的名单,以及应其他缔约方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应并提供信息;三是成立了推动竞争中性原则实施及负责促进相关事项协商的专门机构——国有企业与指定垄断委员会。但与此同时,CPTPP相关章节的适用有两点例外规定,一是针对协定所有成员的一般例外规定,二是针对特别成员的特殊规定。

部分学者认为,尽管美国推动的国际多边贸易新规则中,国有企业规则不像澳大利亚和OECD指引一样采用“竞争中性”的术语,但同样体现了公平竞争的精神和目标。这意味着,在美国的主要推动下,竞争中性原则开始被纳入多边贸易协议体系。

(三)欧盟以竞争法模式保持区域内竞争中性的实现

欧盟框架中竞争中性原则包含在综合竞争政策与竞争法中,主要体现为设立控制国家(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援助制度。2009年生效的《欧盟运行条约》最新修订版第106条,要求所有企业遵守欧盟层面的竞争规则。第107条将欧盟国家对企业提供的援助分为了三类:第一类为“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的国家援助”,这一类援助严格被禁止;第二类为“可能与共同体市场相抵触的国家援助”,这类援助需要由欧盟理事会或委员会来认定是否被禁止;第三类为“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的国家援助”。此外,欧洲理事会的行政条例,一系列欧盟委员会的指令、指南、决定、通告、公告以及欧洲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判例构成了庞大、复杂、完备的援助控制体系。


由此可见,欧盟以竞争法的形式规定“竞争中性原则”,注重内部市场的开放与自由,尤其重视成员国之间商品流动的平等性、平衡性与协调性,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是其最终诉求。



中国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非中性”的表现


财政补贴分配不公。政府补贴根据提供补贴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两大类。在市场竞争中政府应该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包括享受的政府补贴方面),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政绩追求和地方保护主义,很难保证在补贴时平等对待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对等的政府补贴会导致国企有更强的成本优势,可能损害市场经济公平运行机制。

经财务报表相应科目加总测算,可以看出,2018年A股上市公司共获得各类形式的政府补贴4830亿元,中央国有企业所获政府补贴金额的均值为4.3亿元,地方国有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金额均值为1.53亿元,民营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均值为0.73亿元;同时,中央国有企业补贴/资产比为0.09%,地方国有企业补贴/资产比为0.29%,而民营企业补贴/资产比仅为0.07%。


政府存在隐性担保。根据2018年A股上市企业债券发行融资数据显示,在各个评级的债券风险溢价中,国有企业的风险溢价平均低于同级别的其他类型企业50bp左右。国有企业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其能够轻易获得来自政府的隐性担保。

融资门槛参差不齐。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额度。在国有企业的信用评级达不到银行要求或者缺乏足够担保的情形下,其有先天资源优势,更容易对国有以及股份制银行信贷审批部门,或者其他债权买方机构施加影响力,导致银行的信贷额度与定价,以及金融机构的债权定价和发行向国企倾斜。

经财务报表科目加总测算,2016年至2018年,A股上市公司中的国有企业平均融资额从7.9亿元上升到11.1亿元,而民营企业则从1.7亿元下降到0.96亿元;公司债和企业债方面,2018年共有1084只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发行规模为1.23万亿,其中民营企业发行规模仅为2427.23亿元;同时,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融资平均利差从2016年的82bp扩大到2018年的148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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