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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电子证据如何在法庭上举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8-06-14 09:1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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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 ,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五、审查传真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


但是,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传真件留有手写字迹的,可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之真实性;


(4)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六、电子邮件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


对电子邮件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七、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哪些?


答:尽管电子邮件以电子信息形式传播和收发,不如传统书证保真程度高,被篡改后不易识别,但电子邮件也有其自身优势,即其发件人和收件人为唯一,每个电子邮箱对应唯一的用户,其互联网的帐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内也是唯一的。


可供判断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


(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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