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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文】互联网时代的中国相互保险:老树新枝可经风?(上)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4-11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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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简要回顾我国引入相互保险的过程,并观察互联网时代给新生的相互保险打上的烙印。



何谓相互保险?


相互保险,形象地说“抱团取暖”,是保险业中历史悠久且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组织形态。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群按照平等互助原则组织起来提供自我保险服务,以满足成员的保障需求而不是获得投资回报。相对于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不存在股东,也就消灭了股东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投保人本身作为保险组织的所有者,也降低了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商业保险因收益-成本权衡而不愿进入或覆盖的领域,相互保险可以发挥最大的功能。


相互保险通常被描述为“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种解读其实可以适用于一切具有合作关爱性质的人际关系中,包括慈善与公益事业。某种意义上,“相互保险”体现的是保险机理、组织治理、商业运作模式的三位一体:它既是一种保险业态——在群体成员之间分散风险与共担风险,也是一种团体组织原则——所有成员平等互信、集体参与、共同决策;同时还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收入取之于成员,用之于成员,可形成一个完美的现金流闭环(暂不考虑对外投资收益)。其中,“相互”(mutuality principle)作为一种组织体原则,强调的是成员的共有、共治、共享,而非传统商业组织的“资本决定权力”的逻辑。[注2] 它可以适用于各类行业,如农业互助(合作)社、住房互助(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只不过该原则蕴含的“互助共济”理念,与保险这种“集腋成裘、分担风险”的制度安排及商业模式最为契合,因此,实践中基于相互原则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经营实体在保险领域获得了最大范围的应用。


受制于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与社会经济发展背景,相互保险组织的具体形式除主流的相互保险公司之外,还有互助社、交互社、友谊社(友爱社)、互惠社、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风险自留团体(risk retention group, RRG)等。



相互保险在中国——老树新枝百年生

01 早期的相互保险萌芽


在我国,清末民初萌芽的民族保险业中就出现了相互保险的雏形。光绪年间的1907年,天津商界以联兴斋为首的15家鞋商成立了裕善防险会;1909年,北京典当行业成立“当行火险会”,每位会员缴纳少许会费,应对火灾或意外不测事件。若遇火灾,则由参加之典当行按份额分担补偿。在广州,经营酒米酱料杂货的店铺因秋冬季火灾未获外资保险公司承保或保费奇高,遂自办火灾互助保险。提供的保险服务除补偿损失外,还包括各参与店铺在某一成员遇火警时派人救火。1909年,由十三行联兴猪油面粉商杜桂初、西关茶楼酒楼酱料杂货商曾少皋等设立的几家火灾保险公司合并改组为冠球联保公司,成为广州地区颇有影响的联保公司。1920年代广州联保公会的成立,标志着民间火灾保险业的鼎盛时代。[ 注3]


不过,早期的相互保险尝试更多的是朴素的“抱团取暖”观念在中国民间商业社会的一种实践。保险对于当时的小商人完全是一个舶来品,缺乏保险精算的技术以及组织治理的明晰规则。如当时火灾联保公司既无核保控制,又无分保措施,赔付多到令会员不堪分摊;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行为以及老式行号之铺张习气。[ 注4]  尽管民国时期的保险法已承认相互保险社,但上世纪40年代后相互保险组织基本上从我国商业社会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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