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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首例涉互联网用户数据信息的不正当竞争案,承办法官如是说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25 06:5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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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公司,一审原告)独立运营新浪微博,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淘友技术公司,一审被告)、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淘友科技公司,一审被告)共同运营脉脉软件。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同属于社交类软件,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称,上诉人通过脉脉软件对其实施了4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脉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脉脉客户端显著位置连续30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在脉脉网站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48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两被告共同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余万元。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二审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过新浪微博平台Open API合作,上诉人未经新浪微博及用户授权,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损害了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破坏了被上诉人的竞争优势和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上诉人没有客观、完整地披露其与被上诉人终止合作的前因后果,上诉人公开发表的声明内容将会误导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产生泄露用户信息的错误评价,影响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故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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