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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过端午节正确姿势及安全通关秘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5-30 10:2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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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点小酒就动手?有你后悔的!

事件回顾

2016年1月9日21时许,洪泽县高良涧街道派出所值班民警接洪泽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某小区南门有人打架。民警周某接指令后带领辅警姚某、孙某驾驶警车赶至事发现场。


经询问得知,是停在不远处的出租车上人员打架。民警周某便前去询问情况,看见车内眼睛发红、满嘴酒气的孟某,便劝其下车回家。不曾想,孟某从车上下来便推搡民警周某,同车内的严某、蒋某等人也跟随下车。见朋友与人推搡,不由分说,严某上前就是一拳,击打在民警周某身上。辅警姚某、孙某见状遂上前将严某控制按倒在地。醉酒的严某仍不停的辱骂、拉扯辅警。


此时,见同伴被人摁倒,孟某、蒋某等人则在旁边不停地边辱骂、推搡执勤民警,并不顾民警和周围群众劝阻,孟某和蒋某冲撞、推搡和辱骂,甚至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整个冲突过程持续十余分钟,围观群众达数十人,直至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后才得以将孟某等三人制服控制。本次冲突中,造成辅警姚某面部受伤,衣服被撕坏。执行记录仪记录了整个过程。


“酒后闹事,还对前来处置纠纷的民警动手,法律意识的淡薄没能约束住自己的行为,现在后悔都来不及了。”庭审后孟某懊恼当日的酒后冲动行为。

提醒

每逢节假日和周末,醉酒斗殴的新闻屡见报端,以上面提到的新闻为例, 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1、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打架斗殴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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