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书汇集了我进入不惑之年后25年学术生涯中的精华,主要集中于这样一个学术问题:面对众多的现代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理论,
中国历史的实际意味着什么?
西方的一些主要理论体系对我们理解中国的历史实际能有什么样的帮助?
同时,反过来说,带有什么样的
误导
?
中国历史实际需要什么样的不同于西方的理论和概念来理解?
第一章
这是1985年的
《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
一书试图回答的中心问题。在满铁机关的资助下,日本学者在中国进行了许多乡村调查和考察,由此形成了关于乡村社会可资利用的、差不多是最丰富的文档材料。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我看到的是中国农村的几大特征,包括较高的人口压力、糊口边际的生活水平、半分化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闭塞的自然村,而这些都是伴随程度相当高的商品化而长期延续的。这样的历史实际上不能通过任何单一的西方学术理论传统来理解,从中国农村历史的实际来看,三大理论体系各有是处,也各有不足。中国实际要求的是在综合各家理论是处之上,创建符合其本身的新理论概念。
第二章、第三章
《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
同样在大量满铁材料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形式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共同的核心信念——
市场经济会导致经济发展——对该地区历史适用与否
。明清以来的历史实际确实显示出程度相当高的商品化,主要围绕14世纪以来的“棉花革命”,但这种商品化主要是由
“内卷化”
/
“过密化”
推动的,是小农在人口压力下为维持生存而做出抉择的结果。它主要体现于从粮食转到棉花和蚕桑的种植以及冬小麦的广泛传播,是通过更多的劳动投入,在其按日报酬递减的条件下,来换取更高的单位土地产出。这样的“内卷”型农业能够支撑庞大的城市和众多的市镇、复杂的国家机器和灿烂的上层文化,但是以牺牲长时期在生存边缘挣扎的农民生活为代价的。
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时代的集体时期,决策者认为大规模的集体农业能够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但事实上只不过延续了原来的农业过密化,通过大幅度劳动力投入的增加来扩大单位土地的产出,并没有提高单位劳动日的生产率,结果是劳动报酬的停滞不前。在其后的联产承包制下,市场主义论者以为市场刺激和个体农民的利益追求大幅度地促进了农业发展,但事实是种植业发展十分有限,真正的发展来源是乡村工业化在部分地区带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就是说,去过密化。
第四章
《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的悖论现象》
一文指出,中国农村的历史所突出的是
“悖论”
的实际,无论从什么西方现代理论来分析,都违反其理论预期。“悖论”所指是两种实际状况的并存,从理论预期来看是相互矛盾的,但其实同是真实的。例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生存经济的长时期延续(“内卷型商品化”),总产量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停滞(“没有发展的增长”),以及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落后。正是众多这样的悖论实际,导致了今天中国研究的
“规范认识危机”
,突出了理论创新的要求。
这些是我早些年提出的问题和想法。今天看来,有其过时的方面,也有其
适时
的一面。在当时的语境中,几乎在世界各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任何学术讨论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最起码也是必得与之对话的观点,而今天已经不是。昔日马克思主义在学术界所占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已由今天的后现代主义取代,而上述的著作都没有考虑后现代主义理论。但是,今天形式主义经济学中的市场主义在知识界的影响,和当时相比,则唯有过之而无不及。《华北》《长江》两书和《规范》一文的主要对话对象正是今天占霸权地位的市场主义理论,因此今天读来,应该仍然有一定的意义,甚或更高的
紧迫性
。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在上述关于乡村的研究暂时告一段落之后,我的主要注意力转向其他领域,尤其是
法律史
,而在理论问题上,则更倾向于和新兴的
后现代主义
潮流对话。核心问题则仍旧,亦即
面对一系列的现代西方学术理论,中国的历史实际提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求什么样的解答?
后现代主义关注的主要是话语
,也可以说是“表达”,区别于实践。在它的影响之下,我自己的研究掺入了对表达的关注,但这种关注不是单方面以话语为唯一实际的探讨,而是同时探讨表达与实践以及其间的关系。
表达和实践的问题
清楚地凸现于我的法律史研究中。在相当数量新近开放的诉讼案件档案材料的基础上,于1996年写就的
《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一书,论证了清政府对自己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表达和实践间的背离。官方的表达强调“细事”纠纷应由社区或宗族处理,但地方法庭其实经常处理许多这样的案件。官方表达强调和谐与调解的理想,不重判决,但地方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其实以判决为主。但是,这样的背离并不证明清代法律的表达不重要,因为它对法律制度整体的影响十分深远。正是
道德性理念与实用性实践的结合
才是清代法律制度的真髓,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秘诀。《表达与实践》一书突出的结论可以这样表述:清代法律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但是,两者合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
在移植和本土两大观点相互对抗的语境之下,不少论者提倡用中国自己的表达和理论来替代西方理论的表达。《表达与实践》一书则证明两者之间的背离不仅见于移植过来的西方理论和中方的实践之间,也可见于中方自己的表达和自己的实践之间。历史实践证明,
简单在西方或中国两种表达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是不合适的
。它再一次要求我们尽可能从实际的认识出发,从那里创建新的概念。
第八章、第九章
1998年的
《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
对我自己的学术生涯和理论阅读做了一个反思性的总结,说明了自己在上述这些问题上的想法和变化。首先是自己一贯强调从经验研究出发,然后与各家理论进行对话,借以提炼自己的概念,如此反复不止。另外,在
《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
一文中提出了超越现存语境中的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框架的设想。该文强调,在双重文化人的头脑和日常生活中,以及他们在近现代中国所起的作用里,更多的是
两者的融合
,甚或
超越
。
世纪之交,国内外史学界兴起了
美化清代前期的倾向
。一方面,这是出于后现代主义提倡的“去西方中心化”潮流的影响,在国内则更加上了民族感情等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美国新保守主义提倡的市场主义的影响,把一切发展归源于市场,从这样的角度来强调清代经济的高度发展。这样,一反过去以马克思主义为经典、把“封建社会”黑暗化的倾向,新论点坚持清代前期的中国和西方起码实力相当,甚或更先进。这个新潮流来势汹汹,尤其体现于此派人士关于18世纪中国经济的讨论,认为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比之西方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国内不少学者对这个新论点的理解是,18世纪英国和中国经济实力果真相当的话,英国后来的先进发展只可能从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外因来解释。也就是说,西方的现代化发展充满偶然性和强暴性。这样,便否定了西方现代主义的目的先行历史叙述。但如此的理解其实似是而非,因为它忽视了新论点的市场原教旨主义核心,也是由美国新保守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化了的市场主义,即认为中国经济只有在18世纪的市场机制推动下,才经历了真正的发展,其后则要到改革以后,才再次走上正途。这样,从原先中国革命的反西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一变而成为完全认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种观点只在表面上摆出批评西方帝国主义的姿态,实质上则是全盘否定中国革命,亦即20世纪全球首要的反帝国主义民族解放斗争和革命运动。
第十章
同样关键的是这个新论点的经验证据非常贫乏,归根结底乃是意识形态和感情用事的观点。我在2002年的
《发展还是内卷?18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中国、欧洲与近代世界经济的形成〉》
一文中总结了最近二十多年西、中学术积累的翔实经验证据,说明已被证实的18世纪英国所经历的五大“革命”那种程度的变化,在18世纪中国的长江三角洲其实一个都没有,更毋庸说它们具有一定偶然性的交汇,以及它们之会同于偶然特早发展的英国煤矿业,由此促成了工业革命。事实是,英国的工业革命绝对不能仅凭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外因来解释;它确实具有一定的内因,而英中所面对的人口/资源压力也十分不同。我们不应再次陷入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话语结构,那只是感性和意识形态性的争论。我们需要的是
基于中、西双方历史复杂实际的踏实经验研究和概念创新
。
在写作上述著作的同时,我的主要研究一直都放在前些年刚开放的诉讼案件档案资料上,包括清代、民国时期和当代的众多案件档案。在完成了关于清代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之后,发表了比较清代民法与民国民法的第二卷,用两者的比较来突出各自的特征,进一步论证了第一卷的一些初步的结论。其中对两种不同法律的构思,以及田面权、典权、养赡和妇女意志等问题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讨论得比较详细。但此卷对中国法律历史的整体,除了进一步充实原先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论点之外,尚未形成前后一贯的论点。后者要在进入第三卷的当代民事法律研究之后,才得出一些初步的结论。这里纳入了新近完成的其中四篇比较关键的论文。
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首先,中国当代法律实践历史中最鲜明的特点是它的法庭调解制度,无论中外古今,都没有如此的法庭调解。究其根源,实际上是来自多年的离婚法的实践,源于中国革命中一些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原先激进地承诺男女平等和离婚自由之后,面对农村激烈的抵制,最后采取一件一件地处理有争执的离婚案件的办法,试图借此化解党和农村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民事法庭实践中很有特色的法庭调解制度。这是当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的传统,区别于古代传统,也可以称作中国的
“现代传统”或“革命传统”
。
与世界各国当前的调解制度相比,此制度有其过分强制性的弱点,在强迫一对对不能相处的夫妇勉强“调解和好”的案件中尤其明显;但是,也有其相对高效率的优点,在处理无过错的离婚纠纷和其他无过错民事案件时尤其显著。今日,我们
既需借鉴西方的明确维护个人权利的对抗性、必分胜负制度的优点,也应适当推进中国传统的息事宁人社区调解制度以及当代的法庭调解制度的优点
。这是
《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和《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两篇所突出强调的论点。
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就此把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实践简单地等同于其调解制度,以为它没有判决传统。为此,我在
《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
一文中首先详细论证了清代法庭判决的实践。儒家传统打出的理想是一个无讼社会,即使有诉讼,也要求通过调解息事宁人来解决。但是,事实上,有许多案件是调解所没有或不能解决的。在实际运作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坚持到庭审阶段,一般县官都会做出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断案”。一方面,这是一个实用性的做法:排除一切阻力而坚持到庭审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固执己见,很不容易调解,判决乃是效率较高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清代的法律制度并不简单只是儒家道德性理想的制度,而是儒法结合的“实用道德主义”制度,既有其道德化的一面,也有其十分实用性的一面。《大清律例》本身便同时包含道德化的原则和实用性的规定,清代法律的实践历史乃是两者的结合。
此篇和
《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
更指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其实体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思维方式。与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主流形式主义思想传统相比,中国古代和现代都比较倾向于从经验事实出发,把抽象原则寓于具体的事实情况,同时强调实用性,把它作为修改、补充道德性法律原则的标准。这和西方现代法律主流形式主义从抽象权利原则出发,要求通过法律演绎逻辑而适用于任何事实情况的思维方式十分不同。正是在这种经验—实用的思维方式之下,形成了中国法律制度长时期的“
实用道德主义
”特征。也正是这种思维方式才允许在今日的中国法律制度中,移植而来的形式主义法律和原有的实用道德主义法律两者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