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9期》第811号,赵新正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5:
对“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第1078号 ,徐勇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
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期》第059号 ,庄保金抢劫案
裁判要旨2:
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5期》第354号 ,王春明盗窃案
裁判要旨3:
在一般性排查询问中就如实交代罪行的,可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赵渭明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1:
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第082号,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
裁判要旨2:
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形迹可疑”,关键就是看司法机关能否依凭现有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紧密的联系,依据当时证据行为人作案的可能性已经大大提高,达到了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程度。能建立起这种联系的,行为人就属于犯罪嫌疑人:建立不起这种联系,而主要是凭经验、直觉认为行为人有作案可能的,行为人就属于“形迹可疑”。行为人在因“形迹可疑”受到盘问、教育时主动交代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59期》第465号 ,刘兵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3:
行为人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当场被搜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已不属于“形迹可疑”,而是具有“犯罪嫌疑”的明显证据,其罪行已被司法机关发觉,故交代犯罪事实对确定犯罪嫌疑人无实质意义,不能认定为投案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2号 ,张某等抢劫、盗窃案
裁判要旨4:
因形迹可疑型被留置盘问,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犯罪行为的,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4号 ,刘长华抢劫案
裁判要旨5:
行为人如实供述罪行之前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足以合理怀疑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从而在行为人与具体案件之间建立起直接、明确的联系,是区分“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的关键。我们认为,在这种难以确切判断行为人是“形迹可疑人”还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现代刑法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行为人属于“形迹可疑人”。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第944号 ,张芳元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持有可疑物品,在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0集》第1037号 ,杨文博非法持有毒品案
裁判要旨7:
在公安机关盘查时逃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孙茂林、李有平、刘建海盗窃案
裁判要旨8:
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时发现赃物,又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刑的,是构成自首还是仅构成坦白。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李俊亮抢劫案
裁判要旨1:
否认主要犯罪事实的(犯罪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可认定为翻供。对案情细节的否认以及合理辩解均不得视为翻供。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7期》第189号 ,郭玉林等抢劫案
裁判要旨2: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翻供;被告人对供述变化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不能认定为翻供,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0期》 第221号 ,姜方平非法持有枪支案、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3:
如实供述杀人罪行后,又翻供称被害人先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是对影响其定罪量刑的重要情节的翻供,应当认定为对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翻供。从而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5号 ,李吉林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4:
公安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并以他名义通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期》第776号 ,徐凤抢劫案
裁判要旨5: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犯罪事实)”不仅要求行为人如实供述客观行为,还要求如实供述其犯罪时的主观心态,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
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批复》所规定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必须是在行为人已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前提下,即在本质上是对法律适用方面的辩解,而不是对犯罪事实本身是否存在的辩解。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6集》第943号 ,冯维达、周峰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6: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构成自首,但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自首是否从轻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697号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裁判要旨7:
犯罪后自首,一审庭审中对影响量刑升格的次要事实翻供,仍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谢齐勇盗窃案
裁判要旨8:
主动投案后一审首翻供,二审后发回重审时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认定为自首。
来源:张军、黄尔梅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案例指导与理解适用》 ,张春伟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1: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须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案方能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构成要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0期)》第709号,吴江、李晓光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2:
职务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限于直接查证犯罪事实的线索,还包括与查证犯罪事实有关联的线索,虽不能直接认定犯罪事实,但此类线索具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办案机关掌握此类线索后,能够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一般而言,办案机关找行为人调查谈话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第755号 ,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裁判要旨3:
犯罪嫌疑人被“双规”后才交代被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