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结算货款。严禁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
省级招标大降价,二次议价必须禁止
2015年10月,国家卫计委在《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采工作中几个问题作出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中,就曾明确提出“试点城市与省级采购平台时间同步、价格联动,对省级中标药品不另行组织议价(即二次议价)”
尽管在国家层面上,二次议价从没放开过,但架不住各地执行时的种种“变通”,尤其是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收入锐减后,往往会以各种名目在药品采购上做足文章,所谓“从哪里失去就从哪里找回来”,医院收入的损失,很大程度上要靠药企药商的利润来填平。
正如辽宁卫计委在《通知》里点明的那样,返点、返款、建立“账外账”等形式都是医院常用的手段,更有一些医院以赞助、捐赠的形式——手法不同,目的都是一样。
在省级的招标中,奉行“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宗旨,让药品价格已经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就当前开标的省份看,比如辽宁此次全省13个市的19个省属医疗机构间大联合,对28124个药品进行了具体议价工作,新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较此前执行价格平均降幅达到20%左右。
花样百出、名目繁多的二次议价,严重削弱了省级招标的权威性,药企也经受不住这样的双重砍价。
国务院规定医院30天回款,很难!
至于医院回款,辽宁卫计委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
2015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即便如此,对这一点,想必所有医药人并不敢苛求,30天回款的梦幻场景,恐怕是遇不到、也求不来。
假如二次议价能够令行禁止,对医药人来说都是个绝佳的好事。
附:关于执行辽宁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省属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2015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68号,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方案》)、《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实施方案》(辽卫发[2015]55号,以下简称《直接挂网采购方案》)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辽卫发[2015]67号,以下简称《管理考核办法》)要求,我省医疗机构药品直接挂网采购工作经过企业报名、资质审核、参考价制定、医疗机构联合议价组与药品生产企业网上议价等程序,于2017年1月25日面向社会公布了直接挂网采购药品议价结果。为做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采购部分)议价结果执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