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简要介绍一下这本书的开篇两个故事:两个截然相反的历史人物,苏格拉底和安提戈涅。
对于苏格拉底国人都比较熟悉,他被当权者利用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入狱,最终被判饮毒死刑。他的学生试图帮他越狱时,苏格拉底却拒绝了,反问说,即使法律不公正,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无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接受判决,饮毒而死。
安提戈涅对国人而言就相对比较陌生了。安提戈涅在面对国王法令的时候,勇敢地选择了自己的信仰,宁愿受国法处置,也要遵从自己的良心,她说:“我应该服从国家的法律,但更应该服从高于国家法律的宗教法律。”
苏格拉底的故事让人们深入思考一个问题:“一部缺乏善意的法律有无被遵守的资格”,而安提戈涅的故事则启发人们去思考法的来源:”我们所遵循的法律究竟是统治者的命令还是一种普遍而客观的准则?”
早在古希腊时代,西方人就开始思考这些问题,但显然没有人能提供一个绝对正确的答案。一方面,抽象思维层面的事物只可能无限地被接近,正如追求理想国的探索永不停止;而另一方面,在价值判断与取舍的过程中,标准的缺失也导致人们很容易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他人,最终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剩下暴力。“西方人总是认为,此岸世界远不如彼岸世界那样完善。在彼岸中,神或上帝是全知全能的,他们安排的世界既公平又有序。而在此岸中,由于人有种种缺陷,世间总有这样那样的不完善。正是因为人的不完善,所以在没有神或上帝的指引下,人所指定的法律便有许多毛病,于是人要完善自己,希望社会公正,就必须以彼岸的法则为最终标准评判自己的行为,甚至评判世俗法律的善恶。”
正是由于心有向往,人们才会不断地对既有规则作出调整、修改,正如科学不断地修正我们对自然界的认知一样,法律工作者们也不断地修正我们治理社会的手段,这也是社会稳定的源泉所在。
在苏格拉底与安提戈涅的故事之后,作者进而讨论了一系列法律的概念,比如公法与私法之分、法律与公正、法律强制性,以及“程序正义”。在章莹颖案的大讨论中,“程序正义”一词在被反复提及,那何为“程序正义”?即法律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形式上必须具有正当性。书中举了二战时期被根据“秘密法律”而处决的记者冯·伦德作为例子,对“法律形式上的正义”作了如此描述:
“从内容的角度来说一个规则不是法律可能有事慎重,因为对实体内容的判断完全依赖于我们的道德观念。一个规则在形式上除了毛病,则可以大胆地说它不是法律,法律必须公开,必须清楚,必须不溯及既往,从而让人民知道怎样行为。这样的话,即使内容是邪恶的,人民也能在知道的情况下躲避它的魔爪,这是人民给自己留下的一个保护自己的最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