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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的变迁与研究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4-19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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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切微观的社会组织都是“单位组织”

1. “单位组织”是国家基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起来的、或对原有的社会组织进行改造后建立起来的、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组织形式 。而在其他社会中,社会组织大多不是由国家建立起来并由国家直接控制的,例如,私人组织、财团法人等。改革开放以来,这一特点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最基本的变化是:仅就工业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来说,2009年,国有和集体工业企业仅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4.9%,可以说,大部分企业组织都不再是“单位组织”。当然,就其性质来说,行政单位和大部分事业单位仍然是国有单位。

2. 单位组织中普遍设立党组织,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代表党和政府 。首先,现在的国有单位中仍然普遍设立党组织;其次,这些党组织在政治上代表党和政府,但“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的改革,使得这些党组织在法律上已经不再代表党和政府;再次,大量的非国有单位中党组织已经不是普遍的存在,而是成为需要努力的目标。

3. 以国家行政制为基础的普遍行政等级制度,每一个单位组织都被组织到国家的行政等级制度中,获得一个相应的行政等级位置,承担相应的责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改革,已经造成,在非国有单位和中小国有企业中,国家行政等级制度已经解体;但在大型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仍然存在国家行政等级制度,而且在国家行政权力越来越“升值”的背景下,这些组织的行政化倾向还有发展的趋势。

几乎一切城镇地区的就业人员都是由国家按照计划分配至“单位组织”成为其成员

这一特征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首先,随着就业体制的改革,国家已经基本上取消了计划就业体制,就业基本上实现了市场化;其次,随着非国有单位的发展,在国有和集体单位就业的人员占城镇全体就业人员的比重,已经由1980年的99.2%下降为2009年的20.5%。也就是说,在城镇地区,大部分就业人员不再是国有单位的成员,也没有统一安排人们工作单位的就业制度。

单位组织具有功能合一性、非契约性、资源的不可流动性 等内在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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