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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爬虫”非法获取数据案评析:不完美法律制度下的解决方案

法律逻辑  · 公众号  · 法律  · 2019-02-2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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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析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 285条增订的罪名,意在惩罚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或者处理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7)京0108刑初2384号刑事判决书中显示,被告人采用技术手段破解被害单位的防抓取措施,使用“tt_spider”文件(该文件中包含通过头条号视频列表、分类视频列表、相关视频及评论3个接口对其服务器进行数据抓取,并将结果存入到数据库中的逻辑)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在数据抓取的过程中使用伪造device_id绕过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使用伪造UA及IP绕过服务器的访问频率限制,其行为造成被害单位损失技术服务费2万元,从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按照通常的理解,这是我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抓取数据案。与刑法第 285条第3款所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不同,爬虫技术本来是一种常见的数据抓取技术,最常见的领域就是搜索引擎。


正是爬虫技术的有效运用使得数据的共享和分析具有了广泛的可能,从而形成了互联网生态的多元繁荣。而本案的判决说明, 任何技术的应用都必须遵循法律的框架 ,所谓中立的技术在非法意图的支配下仍然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更重要的是,本案所使用的技术采取了伪造手段逃避服务器的身份校验以及使用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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