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本案中,被告人自制枪支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藏酋猴,以及非法交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平胸龟,其行为破坏了大瑶山生态链的完整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惩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栖息空间载体,严密守护野生动植物生态系统和繁衍家园。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保护区管理漏洞,人民法院加强与大瑶山保护区管理中心、自然资源等部门协调联动,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商改进举措,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生态保护合力;并赴大瑶山乡村、学校,开展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活动,弘扬生态法治文化,解读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将保护生态环境融入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营造共护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本案是将环境司法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典型案例。(完)
“采两株即涉罪!”
近期,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这是八步区首例因非法采挖、交易野生兰花而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刘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那些你以为的山野馈赠,实则是刑法明禁的生存红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到贺州市平桂区望高镇、公会镇等地非法采挖野生兰花35株用于家中种植和出售。刘某向李某购买32株野生兰花。经鉴定,上述野生兰花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被告人李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野生兰花生长期漫长、生态价值极高,是生态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21年9月起,《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名录》将野生兰花(除兔耳兰外)全部纳入国家二级保护范围,任何非法采挖、买卖行为均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刘某为一己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不仅对濒危物种的生存造成了威胁,更严重损害了区域生态平衡。
一草一木皆生命,一枝一叶总关情。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一株野生兰花的背后,是维系山川灵秀的生态密码,是子孙后代共享自然资源的权利根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八步区地处岭南生态屏障腹地,是万千生灵的栖息之地。保护好这里的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此次案件的判决,不仅是对违法者的惩处,更是对社会公众的一次警示:任何破坏生态环境、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