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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第10865323号“绿缘绿色健康今生有缘LVYUAN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见附图)由李刚于2012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车辆、婴儿车、小汽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9月27日。
第1334638号“绿源LUYUA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见附图)由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简称绿源公司)于1997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把手、电动自行车车把、电动自行车轮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经续展至2019年11月13日。
第3256195号“绿源”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见附图)由绿源公司于2002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车把、电动自行车轮毂、自行车车筐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13日。
绿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主要理由为:
一、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绿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
三、引证商标一、二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成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
1、绿源公司及其“绿源”商标产品的荣誉证书;
2、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及判决书;
3、关于认定浙江金科过氧化物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22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报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商评字[2016]第63832号关于第10865323号“绿缘绿色健康今生有缘LVYU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简称被诉裁定)。
该裁定认定:
诉争商标与绿源公司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主要识别部分“绿缘”与该商号呼叫、文字构成相近,且使用在与绿源公司从事的电动自行车行业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商品上,易损害绿源公司的商号权益,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已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对绿源公司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本案无需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2014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
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原审审理期间,李刚提交了诉争商标的宣传材料,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容易引发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并无不当。绿源公司对“绿源”享有在先商号权益。诉争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绿缘”与“LVYUAN”,与绿源公司的商号发音相同,外观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注册,侵犯了绿源公司的在先商号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