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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书法家张锡良将电商平台诉至法院,只因……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4-0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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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张锡良与金网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至长沙中院。


张锡良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以原告未提交侵权复刻画的实物交易为由,否认侵犯了复制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不符合案件事实和侵权情节等。


金网公司则上诉称,平台虽展示了原告的作品和信息,但没有任何交易者从平台线下提货,实际交易的商品是其他画家的作品,而非张锡良的作品。金网公司没有获利的主观意图和客观事实,而且已经及时更改。


长沙中院结合在案证据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二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具有何种权利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主张四被告侵犯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表权、发行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一审和二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仅支持了原告关于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那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应该主张何种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书法作品虽然是由文字构成,但是其主要的艺术价值并非来源于其所承载的文字内容,而在于作者通过对笔画线条的艺术表达呈现出的审美价值。因此,书法作品被归类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他人书法作品进行拍照、复制,然后再印刷销售等行为,除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都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电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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