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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应收账款确认函》涉嫌犯罪事实,债权质押合同是否成立?|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2-13 21: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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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融资需求的增长,商业担保方式已从实体物质押发展到具有财产价值的债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则为最具代表性的一种。相比起普通的动产质押或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本身所牵涉的各方关系更为复杂,因而也更具法律风险。本案件则围绕所出质的债权涉嫌的犯罪事实展开,对相应债权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

裁判要旨


在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并承诺在质权未设立或无效情形下,担保人作为出质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起诉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主张质押合同所附《应收账款确认函》存在涉嫌犯罪事实的,因《应收账款确认函》的确认方是担保人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出质人)的债权人(质权人)无关,故该涉嫌犯罪事实并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成立,故人民法院应当继续进行审理,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案情简介


一、2013年,海安管委会、某总公司与某海安公司签订《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3年基础设施融资建设项目合同书》的三方协议,约定某总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某海安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工程款支付等工作,工程建成后由海安管委会以回购方式向某海安公司支付总价款。

二、2016年,某证券公司委托某信托公司向某总公司提供贷款,某信托公司与某总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某海安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约定以其对海安管委会享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某信托公司,并办理了质押登记。

三、2018年,某总公司为按月支付利息,某信托公司宣告贷款加速到期,并将该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转让于某证券公司。后某证券公司基于该债权向甘肃高院提起诉讼。

四、甘肃高院以《质押合同》所附《应收账款确认函》等文件涉嫌经济犯罪为由,裁定驳回某证券公司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刑事犯罪侦查机关,认为某证券公司可待刑事犯罪侦察机关的侦查情况或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依法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

五、某证券公司不符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甘肃高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甘肃高院审理该案件。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律师,本书作者给读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权利质押时,质权人需要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加以确认。根据《动产和权利统一担保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通过质押登记并不能够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因此质权人需要通过比对、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用印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再对基础合同的具体内容、税务系统审核发票等进行核查,尽最大可能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二、根据《民法典》规定,将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应当及时告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若未及时通知,债务人有权以其已向债权人清偿债款为由,对抗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无需再向质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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