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刑事诉讼法》纳入其中,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相关工作。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动因有三: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法制提出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抱有的更高期盼,以及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依照四个基本思路,分别是:第一,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第二,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第三,以精细立法助推精密司法;第四,适应经济发展、犯罪样态的变化和国际斗争的需要。在修改模式上不宜再采取修正案的模式,而是应当选择法典化模式。此次修改应当着重解决一些问题,具体包括: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结构、全面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增设违反程序的制裁后果、增设涉案企业合规特别程序、建立健全立案监督机制、修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调整渎职案件管辖权、强化律师辩护权、健全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等以及进一步完善证据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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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前瞻”,全文刊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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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提上日程。学界对本次修改整体上较为积极,也有部分观点对修改存有隐忧。从整体上看,启动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有其必要性和重要的时代价值,应当抓住此次难得时机,同时,也要对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氛围保持高度警惕,牢牢把握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目标和方向。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应当将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作为目标,采取大修的立法模式,立足当下,着眼长远,系统规划,分步实施,迈出刑事诉讼法典实质化的关键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也要设定改革的亮点,这些亮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重塑刑事诉讼法的篇章体例、以技术主义路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因应轻罪时代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构建律师无效辩护制度、重塑强制措施体系、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完善证据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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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关于《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几点思考”,全文刊于《政法论丛》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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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坚持和恪守《刑事诉讼法》的中国特色与自主知识体系,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专业性和民主集中性。认识和尊重《刑事诉讼法》的个性与刑事司法规律,关注刑事诉讼法的国际法属性,确立程序法定、无罪推定原则和沉默权制度,完善控辩平等与控审分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直面和回应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健全立案监督机制,防范错误立案;细化管辖规定,阻断逐利执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完善强制措施;将法援律师纳入司法责任制主体;将认罪认罚从宽定位为诉辩协商制度;设立单位犯罪合规案件特别程序;完善录音录像和证据制度;明确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要求;规范诉讼期限延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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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佑平:“法治现代化视野下《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全文刊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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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过近四年的探索,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效果,基本具备了启动刑事诉讼立法的条件。目前,法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着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正当性问题,提出了“公共利益考量理论”“替代刑事处罚理论”“法益修复理论”以及“有效预防单位犯罪理论”等较为成熟的理论,使得这一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理论根基。与此同时,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制度安排,包括“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制度”“第三方组织制度”“涉案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有效合规整改标准制度”“对合规整改合格企业的宽大处理制度”,有必要加以梳理、总结并进行完善,将其吸收进刑事诉讼法之中。当然,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逐步深化,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于一些带有探索性的制度设计,也存在着不同甚至对立的认识和评价。对于这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态度,尽量凝聚共识,搁置争议,给予各地司法机关继续进行改革探索的机会,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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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企业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立法”,全文刊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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