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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新丝路金控  · 公众号  · 金融  · 2018-03-20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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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 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1)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 81 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2)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06 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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