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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赔额高达240多万元!一只“小黄鸭”引发大纠纷……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4-06 07: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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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被诉侵权产品均为服装,属于相同商品。涉案商标作为图形商标,其最主要的图形要素为鸭子的简笔画形象,与生物鸭子形象接近,显著性较低,且鸭灵号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在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商标有明显区别。因此,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标识视觉效果有极大不同、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鸭灵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记者调查发现,被诉侵权标识设计原型为林亮添1948年3月创作的美术作品,并已于2017年3月7日获得版权登记证书,后附作品形象名称为“LT经典鸭SINCE1948”,与涉案商标的标识基本一致。2020年1月,涉案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衬衫、童装、婴儿纺织用品等第25类商品上。


作品知名度延及商标


鸭灵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继而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B.Duck(小黄鸭)”作品权利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森科公司)不断摹仿林亮添先生、得意公司有关作品、商标,森科公司及其品牌授权使用方利讯公司在明知得意公司拥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非但不进行避让,而是将其所谓享有在先著作权作品的“站立鸭”形象改为与涉案商标相同的侧面“浮水鸭”形象进行商标性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权恶意明显,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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