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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合格!镇江一工厂被省里通报

大港微生活  · 公众号  · 科技自媒体  · 2025-06-11 16:17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一批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信息开展外卖经营、商标侵权、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文章详细描述了各个案例的经过、处理结果和相关法规。此外,还包括了对食品店虚假宣传、电梯虚假检测报告、提供虚假信息入网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销售不合格学生军训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轴承、羽绒制衣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案例的详细介绍。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涉及多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关键观点2: 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

这些案例涉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使用虚假信息开展外卖经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问题等多个领域。

关键观点3: 严格的法律处理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责令改正等措施。

关键观点4: 广泛的社会影响

这些案例的公布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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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本批公布的所有案例

01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郭某飞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2月13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建邺区郭某飞电动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辆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销售该车,在上牌后擅自将鞍座加长至620mm,并增加1节蓄电池,使电压由48V提升至60V,导致车辆电压不稳,频繁断电,后被消费者退货。检查还发现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建立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当事人加装蓄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此前已签署《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规范经营承诺书》,主观故意明显,2025年4月10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4.8万元罚款;当事人未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目前,涉案车辆已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恢复原状。

02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案

2024年10月16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滨湖区某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网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主体资质不符;经鉴定,网店公示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为伪造证件。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了涉案外卖平台网店账号,开始使用其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提供虚假营业执照和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等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1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关闭了涉案外卖网店。

03

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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