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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青岛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销售证据足以证明销售获利远超诉求额,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4-16 07:2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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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 “齐黄 34 ”大豆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耿某通过网络销售侵权大豆种子数量达 310 吨,按山东圣某种业公司公证购买的价格每斤 3.5 元计算,侵权销售额已达 217 万元。据此,一审判决对山东圣某种业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 30 万元予以全额支持,并支持维权合理开支 1 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网络证据在种业侵权案件中的有效运用,同时根据在案证据全额支持权利人赔偿诉求,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


春分护“种”正当时!最高法发布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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