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男子小林因婚介公司提供的匹配对象与宣传不符,认为合同无效并提起诉讼要求退费。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文章还讨论了婚姻介绍服务的特殊性、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等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婚介合同纠纷事件概述
男子小林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服务费,公司介绍四人后小林不满认为合同无效并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2: 合同内容和婚介服务特点
合同规定婚介公司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匹配对象人数为8人,服务期为一年。婚姻介绍服务兼具人身属性与商业属性,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
关键观点3: 法院裁定和观点
法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婚恋服务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法律不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对“相亲成功”负责。
关键观点4: 消费者需注意的问题
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过度依赖服务机构而忽视自身调整与沟通能力的提升易引发非理性维权。
关键观点5: 判决的意义
法院的判决旨在提醒婚介机构诚信经营,不以情感焦虑为牟利工具;个人需理性消费,遵循契约精神。
正文
还全部服务费用
。
在庭审中,
婚介公司辩称,公司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且未对小林进行虚假承诺或宣传,公司介绍对象时均提前告知基本信息,小林同意后才安排见面,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本案中,小林主张某婚介公司误导了小林的选择,案涉合同无效。
经查,《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签订后,某婚介公司依约向小林介绍了数名匹配对象,小林已与其中一人见面了解,合同
期限截止到
8月15日,合同
尚在履行过程中,
且
小林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双方系以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服务合同关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其他法定无效情形。故小林主张《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某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之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法院判决
原告小林与被告婚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
驳回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婚恋服务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
情感匹配具有偶然性,法律不强制要求婚介机构对“相亲成功”负责,消费者需理性认知服务性质,避免将个人情感期待等同于合同义务。
婚姻介绍服务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人身属性与商业属性。
消费者支付高额费用后,往往对服务效果抱有较高期待。若经营者仅以‘完成见面人数’作为履约标准,而忽视匹配质量的合理性和信息真实性,可能构成根本违约或欺诈,需承担退费乃至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