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
首先这种反调查的行为表现是通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进行违纪违法行为的否定。大多表现为单向的否定,否定请托人的投资或者否定违纪违法行为人的获利。其次是通过让请托人或者有关的知情人,远离“谈话”人员或者回避“谈话”人员的“谈话”,有的甚至让关键的知情人长期隐蔽在外地,甚至杀人灭口,导致“谈话”无法取证。最后就是转移赃款、赃物,极力销毁因此而产生的关键证据。
案件的信息来源:
首先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知情的范围比较小,当上述行为开始实施的时候,其知情的范围便开始扩大,在履行上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意外情况,便暴露开来(王怀忠的200万元摆平中纪委的违法行为,就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的)。例如薪酬给付,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就可能引起案外人的关注,导致信息外露。这里薪酬给付的主体如果是国家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就难免会通过财物凭证暴露出来。如果是私营企业,这种定期掏腰包拿现金的行径,难免会有不透风的墙。其次是获利后的赃款、赃物的说明来源获取信息。再有就是知情人的供述,包括行贿单位的有关文字记录,如财物票据、银行收款、汇款的账务往来。最后就是离职后的忽然暴富,与合法收入的行为不符反映出受贿违法犯罪信息。
常规的调查方法:
首先是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举报信,或者举报人所提供的信息,扩大寻找知情人的范围,以此确立初步调查的目标。其次是在没有确定目标的情况下,通过被调查人的职务关系来寻找违法犯罪目标。再有就是通过受贿被调查人的反常行为来寻找违纪违法行为目标。如违反操作规程,使不该获利的人获得了利益,或者是不该受到损失的国家财产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还有就是通过联络信息来寻找违纪违法行为痕迹,扩大目标范围。最后是通过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是相关的机关和单位,来获取违法犯罪信息。
(五)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违法犯罪。 它的特点是请托人通过赌博的形式向被调查人行贿(只赢不输)。
产生的行为根源:
首先是请托人急于与行贿对象建立利用关系,获取行贿对象的权利资源,委托人自己无法直接送钱物给行贿对象。因为“关系”不成熟,也就是信任度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行贿对象是不敢轻易伸手去拿别人的钱的。这种通过娱乐的形式来完成行贿的行为,是行受贿双方不太熟悉的情况下的最佳行为方法。其次是请托人与行贿对象并非是熟知已久的至爱亲朋,很多时候是依靠第三者的引荐才认识的,没有相对稳定的情感基础。再者是行贿人为了投其所好与其他赌博参与者有事先通谋,目的是让受贿人“合理合法”地取到特定的利益。最后这种贿赂方法的知情范围比较大,目的性比较明确,全部的赌资均由请托人支付,赌资的大小基本上由请托人控制,其金额的数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情感培养型的,数量一般都比较小;另一种情况是一次性到位的情况,其数量是比较大的。
对抗的定势心理:
自己没有直接受贿行为,即便是赌博也只是违纪,从心理上自我剥离职务之便与自己“意外”获利的关系,同时自己意外获利的数额是不具体的(实际上被调查人的意外贿赂的数额请托人是最清楚的)。再有这种赌博行为属于娱乐行为,赌博的时间不是在上班时间,而是在工作之余,这种情景强化了被调查人的对抗心理。被调查人的对抗强度的设置,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认参与过娱乐性的赌博行为,否定自己是最终的赢家,通常是以都有输赢的表面现象,来掩盖自己只赢不输的受贿行为。在侦审活动中这类被调查人最担心的就是参赌人的不利口供,因为这类贿赂行为的知情范围比较大,暴露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所以这类被调查人在接受“谈话”的时候,大多都是比较容易就承认自己参加赌博的行为,否定更深层次的赢利行为。
对抗调查的行为表现:
这类被调查人的反调查行为主要表现在言词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方面。这类违纪违法证据主要是以言词证据为主。言词证据的来源范围:提供赌资的请托人、“抬轿子”的参赌人等。反调查的行为表现通常是:初步调查阶段设法订立攻守同盟,订立攻守同盟的对象还是请托人和参赌人。“谈话”的对抗行为表现为否认自己赢钱,有甚者还谎称自己输钱,以此来否定以赌博的方式受贿的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
知情人的举报,因为参与赌博行贿的人数比较多,比“一对一”贿赂行为的知情范围要大得多,同时参赌人的利益关系不同,心理状态不同,信息暴露的可能性比较大;请托人自己举报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请托对象通过赌博赢钱以后,明白赢钱的原因,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是有的时候请托对象在赌博场上赢了钱以后,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引发了请托人的不满,导致了自己举报自己的行为出现。还有就是通过其他途径牵涉出来的信息。例如,在贿赂案件中,并非一次性贿赂就被发现,在连续性的贿赂案件活动中,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就有可能属于事先是通过赌博的方法进行贿赂,或者是在“赌博场”上认识的,以后发展起来的这种权钱交易的贿赂关系。
常规的调查方法:
进行三个确定即确定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确定利用赌博行为进行贿赂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要确定这样的界限问题,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收受贿赂物品不办理权属变更
产生的根源:
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因为这些物品的存在,本身就存在着受贿行为暴露的危险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后,采取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以此掩盖受贿。其次是法律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大宗物品后,因为这些物品的价值已经超出了正常合法的来源,因此只能采取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以此掩盖受贿。最后是为自己日后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准备退路。
对抗的定势心理:
房屋、汽车等物品是自己借用的,所有权不属于自己,没有受贿行为。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
首先是被调查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只要得到被调查的信息,总会迅速退还自己占有的物品,剥离自己与该物品的关系。其次该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已经订立了攻守同盟,与行贿人统一了口径,有超前的准备行为。最后就是被调查人准备了许多“借用”的表面信息,来进行反调查。
基本调查方法:
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在调查中应注意从借用的角度进行区分来提取证据。调查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1)借用的合理性的提取与排除;(2)实际使用的确定与排除;(3)借用的时间确定;(4)有无归还的条件的确定与排除;(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的确定与排除。
(七)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
(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法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对抗的定势心理:
承认别人给了自己财物,但是自己能够“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被调查人常常是自我否定受贿行为,以此强化对抗心理。在这种心理状态的背后,产生的 “时间关系”暴露的恐惧,这就是退还财物的实际时间、数量等。这也是调查人员所要把握和提取的证据。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以此受到查处的过程中,为掩饰违法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是逃避纪律和法律惩罚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后的自我保护的行为本能,是基本的反调查行为。案发后退还或者说明情况上交的行为。这是违法犯罪后的补救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否定自己受贿违法犯罪的故意,这种行为的表现常常在退还财物上不是最初的原始财物,通常是拿替代物来冲抵,这种不一致的物品特征,经常成为调查人员攻击的突破口。
基本调查方法:
首先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是被调查人受贿后的反调查行为,其基本的调查方法,就是用什么方法能够有效地揭露这种类型的违法犯罪。这种退还已经受贿的财物的行为,通常是被调查人在案发后为自己准备的退路和补救措施,这类违纪违法行为客观上就分成了两个阶段:
一个是受贿的基本行为,也就是起初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完成的基本过程。
二是案发后为自己寻找退路的补救措施。这样调查人员不仅要查出被调查人起初的受贿行为,而且还要注意阻断被调查人的补救行为,堵塞其退路。很多时候被调查人的补救行为与起初的受贿行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首先查明起初的受贿行为,才能发现后来的补救措施。
然后通过被调查人的补救措施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提取违纪违法证据。有的被调查人在发现自己的受贿违法违纪行为被调查以后,这种补救的行为便会优先暴露,故意给调查人员信息,实际是为了缓解自己的心理压力,调查人员就要利用这样的信息找出受贿违法犯罪的证据。最后是调查人员应当注意挖掘被调查人主观上的受贿违法犯罪的故意,围绕被调查人特定的退还的补救行为,来提取占有的故意行为,因为这种补救的行为是以已经占有了为前提的。
三、新型贿赂案件的调查行为
新型贿赂案件表现出违法犯罪手段的间接性,掩盖了直接的违纪违法行为,增加了获取违法犯罪信息的难度;其违法犯罪手法智能化的特点,强化了新型贿赂案件分子的抗调查、审讯的心理动力,加大了获取违纪违法证据的困难;违纪违法行为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身份,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行为败露以后又转移赃款,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为逃脱法网创造了退路,导致案件中途夭折;还有新型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表现出来的窝案、串案比较突出,被调查人互相勾结、共同作案,违法犯罪呈现团伙化,案发后大多订立攻守同盟,证据难取,有的关键证人躲避,导致主要证据不能到位;再有案发后违法犯罪赃款向境外转移和被调查人潜逃境外现象增多。
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即便是外逃不成,也能够因为没有赃款、赃物,不能证明有受贿违法犯罪事实。 在“谈话”活动中必须对上述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保障提取违纪违法证据的路径通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