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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展心灵理论可以扩展神经伦理学的论域吗?

哲学园  · 哲学  · 1 年前
当前神经伦理学中有许多讨论涉及延展心灵功能的各种技术,如大脑深部刺激(deep brain stimulation)、耳蜗植入(cochlear implants)和智能手机等。尽管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神经伦理学的讨论应该与大脑深层刺激等方式相结合,但其中究竟哪一些技术和设备应该成为神经伦理学所讨论的对象,学界还是存有争论的,如人们质疑智能手机和掌上电脑等外部计算设备是否应该在神经伦理学中占有一席之地。
为此,列维(Neil Levy)、安德森(Joel Anderson)和赫尔斯明克(Richard Heermink)等人诉求于延展心灵理论(extended mind theory)来支持外部设备也应该包含在神经伦理学的论域中。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通过延展心灵的方式来扩展神经伦理学论域似乎会削弱神经伦理学理论的一致性。因为延展心灵理论所依赖的信任(trust)和粘合标准(glue criteria)会导致外部表征设备具有夸大神经伦理学论域的倾向,从而导致在传统神经技术和外部计算设备之间缺乏某种相似性。本文的基本立场是赞同通过延展心灵理论来扩大神经伦理学讨论的范围,但这一过程中也需要适度修改信任和粘合标准。

一、对等性和互补性:

延展心灵的结构


一般而言,人类思维是被具现(embodied)在有机体的环境之中,或者说人类思维是可以被物体以及环境结构所扩展的。由此,环境中的物体与人类大脑共同构成了一个延展的认知系统。心灵通过生物体的大脑来实现其认知功能,而许多外部设备在功能上与大脑具有对等性 (同构性) 或互补性。所谓对等性/互补性是说,一些外部设备与人类大脑在功能上会实现相同的心灵状态,因此,二者在功能上构成了对等或互补的关系,并且这些外部设备与人类之间形成一种可靠和稳定的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具有一种信任和粘合关系。

根据延展心灵理论,我们可以将部分外部设备当作是主体思维延展的一部分,即外部设备也可以延展颅脑组织的部分功能,根据伦理等价原理(the ethical parity principle),这些外部设备与人类颅脑组织具有同样的道德责任。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心灵延展理论扩展了神经伦理学的论域,但是延展心灵理论中哪些外部设备属于神经伦理学讨论的范围,这是有争议的。通常我们认为笔记本、智能手机以及相机等只是一些纯粹的认知工具。基于对等性和互补性论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理解作为人类思维载体的大脑和非大脑思维载体的关系。

事实上,人们正是通过诉求于对等性或互补性来讨论心灵的延展功能,当然,这一过程是需要大脑之外的载体(外部设备)来实现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认知领域的主导范式是要创造认知功能等价或互补的技术或工具,如早期的专家系统和人工智能系统(下国际象棋的计算机等),这些都是为了模仿人类的专业知识而创造出来的功能等同或互补性设备。虽然自动实现认知过程的设备(如下棋设备等)与人类大脑的认知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但它们在功能上的对等性也是毋庸置疑的。许多现代辅助性设备在功能上与人类生物大脑的功能相当,但是它们大多数是属于“窄认知”范畴的,因为人们一般不会把运动设备或运动植入等设备看成是对心灵功能的延展。当然,也有部分外部设备在功能上与人类大脑形成了等同性或互补性的关系,但是这些设备的功能能不能算作是延展心灵的一部分是有争议的,否则像运行象棋程序的系统等都可以成为延展心灵的一部分了。

虽然当前人们可以使用对等性和互补性论题来评估外部设备的延展功能,但是对等性或互补性并非是评估外部设备的唯一标准。为此,一些学者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判定标准,下面将重点介绍克拉克等人所主张的“信任和粘合标准”。



二、信任和粘合标准:

对延展心灵的扩展


根据延展心灵理论,人们需要一些标准来判断究竟哪些外部设备是纯粹的工具,哪些设备是扩展了生物大脑的功能。如果任何小配件都可以被视为是个体心灵延展一部分的话,那么整个理论就变得很荒谬了。

对于外部设备是否延展了心灵的功能,赫尔斯明克将克拉克和查尔默斯提出的信任和粘合标准细化为8个维度:信息流、可靠性、耐久性、信任、程序透明性、信息透明性、个性化以及转变性。


(1)信息流是指设备与用户之间传递的信息量。
(2)可靠性是指设备在不同环境中执行其功能的能力。
(3)耐久性是指个人在使用设备时所持续的时间和重复使用的情况。
(4)信任是指用户与外部设备中所存储信息之间的关系。
(5)程序透明性是为了提高使用的效率,使设备渐渐融入到使用之中。
(6)信息透明度是指依据设备所提供的信息从而展开的行动。
(7)个性化是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和习惯来定制设备。
(8)转变性是指设备对用户的表征结构、认知习惯和使用等所带来的转变。

赫尔斯明克等人主张,当我们使用上述多维方法来评估植入或非植入式感官支持设备时,会发现感官植入设备在“可靠性”“耐久性”“程序透明度”和“转换性”这四个维度的得分是相当高的,但是“信息流”“信任”和“信息透明度”这三个维度就不适合用来评估感官植入设备。

在应用多维方法来评估感官植入设备是否能够成为延展心灵的适当部分时,还存在两方面的争议:一方面,通过多维度的比较,感官植入设备似乎有资格成为延展心灵的适当部分,那么根据伦理平等原则,感官植入设备也应该被纳入到神经伦理学的讨论之中。另一方面,上述8个标准中有一些维度并不适合于用来评估感官植入技术和设备。除此之外,人类生物感官所表征的信息本身应该就具有表征性,无论它是以图形、语言或其他表征方式来指向某些事物,但是感官植入设备(包括计算-表征设备)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具有与生物感官相同的表征性,如人工耳蜗所感知到的声音并不能代表周围环境中的声音,通过电子手杖感知到的信息也不能代表环境中物体的形状,手杖提供了关于对象的形状信息,但其本身并不代表对象本身的形状。



三、伦理平等:

延展心灵的道德价值


赫尔斯明克基于列维的观点提出了两种版本的“伦理平等原则”,即依赖于延展式(extended)心灵理论强伦理平等原则,以及基于嵌入式(embedded)心灵理论的弱伦理平等原则。

(1)强伦理平等原则:由于心灵的功能会被延伸到外部环境中,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旦延展心灵的外部设备发生变化,那么在伦理上,其变化产生的责任与大脑本身变化所产生的责任是一样的,亦即二者具有等价的伦理意义。

(2)弱伦理平等原则: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我们无法说明心灵的外部设备的变化与大脑变化所产生的伦理责任有何不同的话,那么我们应该同等对待,否则就要具体说明。

上述(1)和(2)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我们的心灵在很大程度上是嵌入在外部环境之中。而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强伦理平等原则 (以下简称强原则)强调大脑内部认知与外部延展认知具有等同的伦理责任;而弱伦理平等原则(以下简称弱原则)主张大脑内部认知和外部延展设备在伦理意义上可以有差异性。

此外,安德森还提出了一种相似版本的伦理平等原则,他主张皮肤和头骨之间的屏障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分水岭。

(3)安德森版本的伦理平等原则:在认知过程中,如果两个实现者(生物大脑及外部设备)二者在经验上是透明的,在功能上是等价的话,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二者的伦理道德性也是一样的。

事实上,只有颅外的对象或结构是延展心灵的适当部分时,才有可能成为伦理平等原则的考查对象。为了区分认知工具和生物大脑,我们不能诉诸于二者位置的不同,也就是说,当人们决定一种设备是否属于延展心灵的适当部分时,人类皮肤和头骨的障碍是不起作用的,而是需要引入信任和粘合标准来进一步判定。那么通过信任和粘合标准来判定外部设备的延展功能时,是否会给神经伦理学带来了某种理论上的不一致性呢?赫尔斯明克认为,即使人们可以使用信任和粘合标准来判定外部设备在功能上的对等性或互补性,但还是存在两点不足之处:首先,这些设备是一种为特定技术而量身定制的表征工具;其次,它们排除了那些在直观上属于人类延展思维的候选设备,特别是具有运动效果的刺激技术。因此,为了进一步阐明上述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修正信任和粘合标准以扩展人类延展认识的范围。



四、对信任与粘合标准的修正

脑深层刺激植入设备需要与用户的身体紧密结合,对于有需要的用户来说,这种植入设备在其日常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部分,但是从信任和粘合标准来看,使用多维度方法来评估这种植入设备时,其结果并不是太好,8个维度中有4个维度是不适用的。一方面,脑深层刺激植入设备在“可靠性”“耐久性”“程序透明性”和“转换性”方面得分很高,另一方面这种植入设备又不能使用“信息流”“信任”“信息透明度”和“个性化”维度来进行评估。之所以不能使用后四个维度来评估刺激技术,其原因在于脑深层刺激的植入设备无法向用户提供表征信息,脑深层刺激植入设备也不能通过改进感官植入设备来直接传递关于世界的信息,因为计算-表征设备是通过技术来增加个体的表征和认知能力的。

当前信任和粘合标准所设置的一些维度只是假定了“信息流”“信任”“信息透明度”以及“个性化”等维度不适用于感官植入设备。事实上,“信息流”是通过某种技术或设备来改变认知过程的,但这不是修改认知任务的唯一手段,并且一旦个体确定了该设备在执行认知任务时与大脑在功能上是等价或是互补的,那么他就已经掌握了改变认知过程的能力,此时“信息流”在信任和粘合标准中是完全不必要的。

目前,“信任”维度是对信息技术的信任,如对电子手杖或人工耳蜗的信任。当然,“信任”不应该仅仅是指对设备所提供信息的信任,而且包括它对设备认知功能的相信,而认知功能通常是由有机体和相关设备共同执行的。在许多情况中,“信任”的作用还包括使有机体能够更加有效地执行某种功能。因此,“信任”更多涉及的是主体与外部设备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单独评判外部设备的延展功能。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信息透明度”需要与“程序透明性”结合起来考虑。在计算-表征设备中,“信息透明性”是“程序透明性”的一部分,就像“信息流”是设备对认知成功行为的贡献一样。因此,“信息透明度”不需要成立一个单独的维度。此外,“信息透明度”与“信息流”维度是雷同的,“信息流”是设备共同实现的认知过程,这种认知过程在功能上与人脑同构或互补,因此,不需要单独的“信息透明度”来重新建立这种功能。

在上述关于“信息流”“信任”和“信息透明性”等维度上所提出的修改意见,最终目的是要将非计算-表征设备纳入到延展心灵中去。与此相关的是要对“个体化”和“转换性”维度进行细微调整。“个性化”不仅仅是要修改硬件或接口问题,还包括要修改植入设备的位置等。当前在已建立的事例中,“转换性”维度也需要得到更广泛的理解,重要的是理解由设备启用的认知表征。

结 语

延展心灵理论是我们追踪心智框架的理论工具,不仅适用于认知科学的讨论,也适用于神经伦理学论域。由于延展认知过程是个体心智与外部设备共同作用实现的,因此,实现这些功能的外部设备也应该被视为神经伦理学讨论的一部分。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多地依赖外部认知设备,外部认知设备已经极大地扩展人们的认识范围,但外部认知设备目前还远远无法精确地还原或替代人类思维的部分功能。另一方面,正由于外部认知设备的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人脑功能被外部设备所替代或补充,使得大脑自身的认知能力越来越弱化,这也是自动化发展的弊端之一。通过上述对信任和粘合标准的修改,对外部设备与个体心灵进行整合是有可能的,但延展心灵理论将外部设备整合进神经伦理学的论域时,有时会忽视神经技术本身所具有的认知风险。在当前伦理平等原则下,对于外部认知设备是否可以作为认知主体延展功能的一部分来承担道德责任,这要依据信任和粘合标准来判定。
END

本文选自《自然辩证法通讯》2022年第44卷第8期


自然辩证法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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