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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保理供应链金融ABS业务中,避免过桥资金的三种方式!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20-07-1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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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满足《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中关于“初始入池和后续循环购买入池(如有)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和循环购买日(如有)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的要求

我们理解,该方式虽在字面上可“压线过关”,但若从实质上把握,《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旨在要求基础资产权属稳定、不存在重大争议。

仅仅将保理商支付日与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购买日设置在同一日、未能在专项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前由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实际上并不完全满足上述核心要求

方式三:代理人模式

即由各供应商授权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作为供应商的代理人, 代供应商向专项计划转让基础资产、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

代理人模式下,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不再作为原始权益人,亦不以其自身身份参与基础资产的买卖环节,而是 由各供应商作为原始权益人,授权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之代理人,将基础资产直接转让给专项计划

由于保理商或第三方机构在该模式下并不需要以自身身份参与基础资产的受让、转让环节,因而其在法律上不负有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义务,实质性地避免了过桥资金成本的问题。

2019年1月25日,本所经办的中建保理-海通申证-中建二局第一期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即为国内首单央企“代理人模式”供应链金融ABS。

总结:上述三种方式中, 商票支付与募集资金支付均是通过在反向保理模式下对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方式或时点的变通避免提供过桥资金

而代理人模式则改变了保理商在供应链金融ABS业务中的身份与角色, 实质上是与反向保理模式并列的一种供应链金融ABS模式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我们认为,目前方式一和方式三均符合《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实质要求且均有可能为交易所接受,而方式二由于触及到监管的边界,存在无法通过交易所审核的风险。

反向保理ABS模式创新之“代理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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