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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师以曾就职于专利复审委的母亲名义请求宣告多个专利权无效?驳回上诉,移送相关部门 │ 附判决书

IPRdaily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6-01 08: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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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用于停车场控制系统的摄像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摄像模块及与所述摄像模块连接的通信模块,所述通信模块用于与服务器、道闸、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连接;其中:所述摄像模块采集进出停车场车辆的图像信息并对车辆图像进行识别,并将所述车牌识别结果和图像信息发送至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对车牌信息进行权限识别后产生道闸控制信号,将所述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通信模块,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控制信号转换为开关量信号发送至停车场进出道闸,以控制所述道闸的开/关,并发出相应通讯信号至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
所述通信模块包括与服务器连接的通信单元及与道闸、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连接的信号转换单元;
所述通信单元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控制信号,所述信号转换单元对所述控制信号进行转换,并将转换后的控制信号发送至道闸、语音提示装置和显示装置;
所述信号转换单元为RS485转换器和/或TCP/IP转换器。

2.一种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道闸及如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摄像机,所述服务器和道闸均与所述摄像机的通信模块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服务器连接的收费装置;其中:
当车辆驶出停车场时,所述服务器将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收费装置,所述收费装置接收所述控制信号结算停车费用,根据结算结果产生结算信号,并将结算信号上传至所述服务器,所述服务器根据结算信号控制所述道闸的开/关。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摄像机连接的语音提示装置;其中:

所述摄像机将接收到的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语音提示装置,所述语音提示装置接收所述控制信号,播报车辆停车信息和/或停车场信息和/或警示信息。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服务器连接的云端服务器;其中:

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图像信息发送给所述云端服务器,所述云端服务器从所述图像信息中识别车辆的车牌号码。

6.如权利要求2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摄像机连接的显示装置;其中:

所述摄像机将接收到的控制信号发送至所述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接收所述控制信号,显示车辆停车信息和/或停车场信息。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停车场控制系统还包括:与所述摄像机连接的检测装置;其中:

所述检测装置检测到有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向所述摄像机发送图像获取信号。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停车场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为LED显示屏,所述检测装置为地感线圈。”

2020年10月16日,张某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原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包括北京北京某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北京某公司)专利代理师范某。

张某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9月2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493388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其公开了一种应用二维码识别的停车系统(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03]-[0039]段,附图1-3),由高清摄像头、开关闸控制装置、显示模块、后台数据库服务器组成;高清摄像头内置有通讯模块,高清摄像头通过通讯模块远程连接后台数据库服务器,高清摄像头输出端连接开关闸控制装置和显示模块;在车辆上加载二维码,车辆到达开关闸时,高清摄像头捕捉到二维码并对二维码进行扫描,高清摄像头通过Internet与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实现通讯数据交换,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对二维码进行处理识别、记录车辆信息,后台数据库服务器对信息匹配核对一致时,由高清摄像头输出端驱动开关闸控制装置实现开关门闸;所述显示模块包括文字信息以及语音信息。

证据3: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5月14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7939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其公开了一种停车场实时管理系统(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0005]-[0012]段,附图1-2),包括高清相机、图像分析模块、牌号识别模块、网络传输模块和嵌入式主机等,图像分析模块用以对高清相机采集的图像信息进行分析获得驾驶员图像信息和车辆图像信息,牌号识别模块用以根据车辆图像信息获得车辆牌号信息,网络传输模块用以将车辆牌号信息、驾驶员图像信息、车辆图像信息发送至嵌入式主机。

证据5: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4月23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374559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其公开了一种车辆异常通行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参见证据5说明书第[0033]-[0039]段),包括停车场控制器3、管理计算机4、自动道闸5、拍摄模块6等部件,其中明确记载了停车场控制器3和自动道闸5可以并且优选通过开关量方式传递数据,还记载了停车场控制器3和管理计算机4可通过RS-485或TCP/IP方式进行通讯以实时交换数据。

2021年1月20日,西安某公司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均补入原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作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8项权利要求,形成了上述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

2021年4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视频远程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其中,北京某北京某公司专利代理师韩某、张某芳作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

2021年4月13日,张某提交了一份具有其签名的书面声明,声明本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是张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议组于2021年4月30日将该声明转送给西安某公司。

2021年4月29日,西安某公司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对照页,以明显笔误为由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车牌识别结果”修改为“识别得到的车牌识别结果”;同时,西安某公司再次对张某身份提出质疑,还认为张某的三位代理人违反了竞业禁止规定,并提交了相关工作经历说明。

2021年5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张某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予受理和审查;经审查,张某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关于创造性,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证据5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8亦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1年8月4日,西安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被诉决定程序违法。1.张某与其委托代理人范某为母子关系,故张某提出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主体资格不适格。2.出席无效宣告口头审理程序的张某委托代理人韩某、张某芳违反从业禁止规定,其代理行为无效,且张某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三名代理人,其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3.作出被诉决定的合议组成员田某、王萌与张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曾为同事关系,二人未依法履行回避义务。(二)被诉决定认定错误,应予撤销。1.被诉决定引用三项现有技术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来评价本专利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规定。2.被诉决定未根据区别特征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将现有技术进行拼凑,属于“事后诸葛亮”。3.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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