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白话文:
网贷平台在签署银行存管协议前应先完成备案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3、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资金,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
白话文:
意味着平台向投资人或担保人收取的风险备付金,也需要进行存管。
4、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白话文:
明确了银行存管机构的唯一性,避免多家银行存管可能会导致的权责不清。
5、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白话文:
银行存管不能作为增信作用,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担。
6、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本指引要求情形的,应在本指引公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自本指引公布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白话文:
目前有一些网贷平台存在第三方支付与银行联合存管的情况,《存管指引》给予了半年的整改时间。
7、网传版《备案指引》曾提出:“存管银行应对客户资金履行监督责任,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白话文:
今日正式下发的文件中并未提及上述内容,但要求存管银行有自主管理、运营且安全高效的存管技术系统。
8、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白话文:
承认“子账户”的合规性。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存管指引》答记者问中指出: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指引》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
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