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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答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等”字的规范使用!|刑法库

刑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1-28 22: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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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


刘华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范使用“等”字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这项工作的重视!您的建议由我院与其他有关单位分别办理。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制定司法解释,是保障检察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举措,对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需要遵循立法目的、原则和原意,对检察机关如何具体应用法律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因此,司法解释用语应当规范严谨,表意准确,避免由于语义不明而引发认识分歧。 关于“等”字的使用,司法解释中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表示列举后煞尾,即“等内等”;二是表示列举未尽,即“等外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往制定的司法解释中,“等”字多数是在第二种情况中使用,表示列举未尽。
您提出的建议指出了当前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使用“等”字的不规范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对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正确使用“等”字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吸收借鉴。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在制定检察工作司法解释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等”字的使用。
第一, 能够通过列举方式予以确定的,应当尽量列举齐全,尽可能在司法解释中减少“等”字的使用。 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十七条“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规定,就采取了全面列举的方式,对需要回避的检察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范围予以明确。
第二, 确实无法列举完全,需要使用“等”字兜底的,通过前置增列法或后缀增补法的方式,尽可能明确“等”字指代内容的内涵和外延,避免适用时产生歧义。 例如,《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高检发释字〔2013〕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的规定,就是通过前置增列和后缀增补两种方式,明确了“等”字指代内容的准确含义,保证司法实践中统一正确适用。
第三,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进一步 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注重听取和吸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避免“两高”司法解释之间出现不协调不一致的现象。
第四,司法解释制定后,通过撰写文章、编写书籍、业务培训等方式, 对司法解释中含有“等”字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详细解读 ,并针对司法解释施行后对含有“等”字条文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司法解释相关内容得到正确贯彻实施。
再次感谢您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您如有其他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我们的代表委员联络专线电话是:010-65209897;本建议具体承办部门是法律政策研究室,承办人周永刚,联系电话:010-65209169。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2020年12月20日公开)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最高人民法院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808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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