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产宝
中国第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据服务平台 主页: www.iphouse.cn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话:010-8200 4006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知产宝

版权燃藜·嘉兴中院|委托创作合同中受托人完成部分对最终作品的实际贡献率的考量思路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4-02 18:13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其一审本诉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海宁润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为“经比对,关于海宁润禾公司在审看意见中要求剧中人物秀芬提前亮相、周楚康这一角色予以剔除,……并以成为孤雁的仲良等待组织召唤作为结尾等故事重要结构和主要人物设置上,张某某都未能进行修改。”但如“要求剧中人物秀芬提前亮相”、“以成为孤雁的仲良等待组织召唤作为结尾”等内容在剧本一稿的完整修改稿(以下简称剧本二稿)中均已经按照海宁润禾公司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而其他未修改的内容也并非属于一审判决所述的“故事结构和人物关系的重要调整”,一审该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按海宁润禾公司的一稿审看意见详细列举了张某某根据该审看意见对剧本一稿所作的修改,至少有五、六十处,未修改的仅有几处而已,该修改比例的大小关系到张某某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进而对本案审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但一审判决对该比例未予认定,属于漏审重要事实。3.根据《电视剧剧本<邮递员>(暂名)创作合约书》(以下简称《创作合约书》)约定,如海宁润禾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某即时终止合约的,张某某应绝对服从不得提出异议,但海宁润禾公司须支付张某某已完成所有工作应得的酬金。本案中,海宁润禾公司通知张某某终止合同是在张某某提交剧本二稿后,故海宁润禾公司应当向张某某支付剧本二稿的报酬。4.海宁润禾公司以张某某未就“重要人物关系等进行调整”、故“不适合继续进行剧本创作”为由提出终止合约,系恶意毁约,将海宁润禾公司自己修改后形成的所谓定稿(以下简称剧本定稿)与张某某的剧本二稿相比,所谓修改只是个别词汇、对白的无关痛痒的修正,剧本定稿是在剧本二稿基础上进行的修改,而非重新创作。对于上述海宁润禾公司恶意毁约、损害张某某合法权益的事实,一审判决未予认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海宁润禾公司辩称,张某某的剧本二稿并未全面按照海宁润禾公司的审看意见进行修改,而审看意见中的修改意见均是涉及故事结构和人物关系的重要调整,因此海宁润禾公司根据《创作合约书》约定终止双方合同系海宁润禾公司合理行使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并无不当。海宁润禾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是正确的,合同终止之后当然无须再支付剩余的款项,而且张某某根本没有履行创作定稿的义务。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海宁润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向张某某支付创作报酬135万元;二、海宁润禾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迟延履行利息7.56万元(暂从2014年2月5日计算至2015年2月5日,剩余利息计算至一审判决之日,计算方法:135万元×5.6%);三、海宁润禾公司负担诉讼费。


一审反诉原告诉称


海宁润禾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张某某返还创作报酬1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9.45万元(自2013年12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135万元×5.6%÷12×15,后按每日207.12元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张某某承担反诉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2月28日,张某某授权浙江润禾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润禾公司)将其小说《邮递员》改编为电视剧,授权期限为四年。2012年5月11日,张某某与海宁润禾公司签订《创作合约书》,约定海宁润禾公司委托张某某进行电视剧《邮递员》(暂名)的剧本创作事宜,并约定“海宁润禾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某对该剧剧本进行修改完善,张某某应依照海宁润禾公司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若有争议,则以海宁润禾公司之最后决定为准”及“如海宁润禾公司认为张某某不适合完成该剧本的创作工作,海宁润禾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张某某即时终止本合约,张某某应绝对服从不得提出异议,但海宁润禾公司须支付张某某已完成所有工作应得的酬金。海宁润禾公司与张某某双方同意:前述情形下,海宁润禾公司即时通知张某某终止本合约书的行为不被视为海宁润禾公司单方面的违约行为”。2013年1月17日、2013年8月21日,张某某、海宁润禾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邮递员>(暂名)创作合约书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和《电视剧剧本<邮递员>(暂名)创作合约书再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再补充协议》),约定剧本总长暂定为30集,最后依国家广电部门颁发的发行许可证标注集数为准,同时约定创作的报酬数额暂定为税后450万元(如完成片超出三十集,则按照国家广电部门颁发的发行许可证标注的集数,按每集税后15万元计算),及支付方式等其他情况。


2012年5月8日,张某某将涉案剧本的人物小传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2年6月至11月间,张某某将故事大纲的一稿、二稿、三稿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3年1月31日,张某某将分集大纲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3年3月30日、6月5日,张某某分别将剧本1-5集和6-10集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3年7月将修改过的1-10集剧本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3年9月,张某某将完整的剧本一稿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3年11月20日左右,海宁润禾公司向张某某提供书面的审看意见,要求张某某按照该意见修改剧本一稿。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月3日,张某某分别将剧本二稿的1-8集和9-11集的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4年1月28日,张某某将完整的剧本二稿发送给海宁润禾公司。2014年4月29日,张某某收到海宁润禾公司邮寄的《关于终止电视剧本<邮递员>创作合约书及其补充协议的函》(以下简称《终止函》)。


另,至今,张某某已收到海宁润禾公司支付的创作报酬3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张某某受海宁润禾公司委托创作电视连续剧《邮递员》剧本引起的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张某某、海宁润禾公司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都应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该委托创作合同中,张某某的主要合同义务为分阶段创作剧本,具体为:在收到合同定金后三十日内向海宁润禾公司交付故事大纲及人物小传;收到总酬金的10%后开始创作分集大纲;根据海宁润禾公司意见修改分集大纲;收到总酬金的20%后开始剧本一稿创作;依据海宁润禾公司的修改意见对剧本一稿进行修改;依据最终修改意见,修改剧本完成剧本定稿。海宁润禾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为按时支付创作报酬,包括按每集税后15万元计算的酬金和电视剧净利润的10%,其中与本案争议相关的酬金为按每集税后15万元计算的创作报酬,该报酬的支付具体分为:签订《创作合约书》后七日内支付定金——总酬金的10%;认可故事大纲及人物小传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酬金的10%;认可分集大纲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酬金的20%;提出一稿修改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酬金的30%;认可定稿后发出剧本定稿确认书,并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酬金的30%。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