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徐昕
司法决斗前,通常需经宗教仪式纯化双方的武器。参与决斗者不得携带魔力草或类似的巫术物品。若怀疑当事人私自携带违禁品,法官将进行搜查,找出此类物品并扔掉。即将参与决斗者把手置于亲友手中,在法官面前声称身上无任何巫术物品,然后进行决斗。后因宗教影响,决斗仪式越来越严肃和充满神秘感。
早期决斗最常用的武器是剑,其次是棍,有时也用刀。剑有长短之分,通常只用一种;若用两种,则右手持长剑,左手持短剑。不同阶层参与决斗的武器差别较大。贵族之间一般用剑;其他人使用棍和盾牌。贵族向平民提出决斗,通常须与后者一样持盾牌和棍棒,不能骑马。在英国,早期由决斗士手持铁头木棒,在60英尺见方的决斗场进行决斗。决斗时不得遮盖脸部。决斗者只需裸露膝盖和肘部,脚穿红色便鞋,便可手持皮制方盾和身着盔甲。在法兰克,被并入《伦巴底法》的《查理曼法令》规定,人们可用棍进行决斗。宽容路易的敕令允许决斗者自行选择棍棒或其他武器;后只有平民才使用棍棒。加罗林王朝及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平民决斗的武器仅为棍棒和盾牌。骑士则可使用合乎身份的武器并骑马决斗。波马诺亚描述了“樊尚森林”中某场决斗发生前,一位候补骑士向骑士提出决斗武器装备异议的激烈争论场面。
在英国,决斗双方须在规定地点和时间来到法官面前。决斗通常午后开始,日落前结束。后来,法官可规定决斗的时间、地点和武器。决斗在王座法庭或高等民事法院的法官面前进行,也可能在国王面前进行。刑事诉讼中,即使委托决斗士参与决斗,当事人本人亦应到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缺席。死刑案中,若被告和原告皆由他人替代决斗,双方须被安排于看不见决斗之处,一方决斗失败时,有关当事人会被捆住施以酷刑,甚至处死。按《不列颠百科全书》,当一个战斗者受伤或倒地时,他的对手一般就用膝盖压住其胸部,除非他请求宽恕,否则可在其盔甲的接缝处插进匕首。
参加者在决斗前须发誓,申明其情况是公允的,证据是真实的,除携带规定武器外,并未携带别的武器,也不借助巫术。一旦进入决斗程序,不得回转,决斗持续至一方死伤止,最后的站立者胜诉。决斗士可大喊“craven”结束战斗并败诉。但这样做,不论是当事人还是决斗士,都将被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若为私人案件,王室无权赦免败诉当事人。
司法决斗通常是单打独斗,但也可能人数众多。例如,1396年苏格兰佩思发生的“部落决斗”,查顿部落和凯部落每方决斗士约30人,于北部小岛在国王罗伯特三世面前展开激战,最后查顿部落获胜,60位决斗士中只有12人活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