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诗性正义
徐昕 教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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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蒋洪 | 要依宪治国

诗性正义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3-13 19:5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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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必须独立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前段时间,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批判,我很不理解,我所接触到的人谈及此事都很不理解。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还说过,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都表明司法独立是必须的。


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的不独立,检查和审判过程受方方面面的干扰而出现冤假错案情况不少。最突出的案件是前不久宣判无罪的聂树斌案。这个案子如按法律规定,公正客观地办理,而不是跟着长官意志走的话,本不应该造成这么大的差错。薄熙来、王立军在重庆的一批黑打案件也是这样。从披露的情况来看,司法过程完全由掌权者所操控,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任由权力摆弄。司法独立实际上需要解决的还是一个老问题,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要依法治国就必须司法独立。


三、加强司法公正性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强者还是弱者,当官的还是老百姓,法律应该平等对待。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司法的公正性有待加强。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件来看,我国的司法存在一个倾向,就是对老百姓下手很重,而对公权力则总有下不了手的感觉,或者虽然下手但却很轻,很软。这种不平衡的情况表明,司法的公正还有待加强。


最近给我深刻印象的案例是气枪案和玉米案。一个只是有了几把气枪,在街边摆摊,搞娱乐,打气球,挣点小钱维持生计,结果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期三年。另一个也是小本生意,收购农户的玉米,然后转卖给收购部门。据说他们违反了有关的管理规定,属于非法行为,要判刑。虽然这两个案子后来在社会舆论的呼声中判罚情况有了改变,但给社会公众一个深刻印象,法律管老百姓下手太重。即便与管理要求有所不符,其目的并非损害他人,而是维持生计,其后果并不严重,没人因此而受到什么伤害或损失。判罚这么严厉有必要吗?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前段时间搞得沸沸扬扬的雷洋案。执法人员在执勤过程中,由于出手过狠,造成了当事人的死亡。且不说执法人员是否还有其他过错,玩忽职守造成当事人死亡应该被视为一个相当严重的后果,即便是过失致人受伤或者死亡也应该涉及刑法,然而公诉机关却做出了“情节轻微”,不予以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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